日前吳景欽教授發表「獨立的國家司法科學機構可以這樣設嗎」專文指出,根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目前法務部正在籌畫者,乃是將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改名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與此「決議」的目的與精神相違背。
又指出所謂「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的設立,有違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內容,也將使刑事司法的天秤嚴重傾斜,亦會使目前公鑑定的權威效應更為強化,不利於真實發現,甚至是冤罪的平反。為避免步入如此的危險境地,就不應將司法科學研究院設於任何行政機關之下,而應是財團法人化。
長期以來被民間人士認為「球員兼裁判」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簡稱原能會),依自由時報5月30日A9版「原能會改制為核安會 主事核電廠除役、核廢處理」報導指出,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將隸屬行政院、原屬二級單位的原能會,改制為三級獨立機關核安會。原能會原所屬機關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併入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降為四級所屬機關。核能研究所則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並受核安會監督。
此項由「行政機關」(原能會)改為「獨立機關」(核安會)或「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 的立法,乃是為配合科技發展及民間需要的前瞻性作法,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改名前後,仍為行政機關,其理何在?引人深思。
依民國112年1月13日修正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法,第2條規定其掌理事項,二、藥毒物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三、刑事證物之勘驗、檢驗及研究。(一、四~七略)。其與內政部警政署現行「刑事鑑識規範」第2點本規範所稱刑事鑑識之範圍如下:(八)毒物鑑識。(十一)法醫鑑識。(一~七、九、十、十二略),似有重疊地方。
查蘇建和案21年的冤罪,其原因之一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刀器鑑定」出了問題,對無辜的被告們及其家屬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令人憤怒與遺憾(詳見2013年7月出版《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第214~222頁)。
為因應科技發展快速,犯罪手法不斷創新,刑案之科學辦案,應本著真科學精神來辦理,一定要有科學專業及公平、公正原則。我們發現長期由檢察官擔任所長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正在推動改名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如果只是爭取機關的升格,擴充編制,「升官」同享,而不能有助於避免「冤罪」的產生,或「冤罪」的平反,那就失去意義,其「改名玄機」何在?值得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