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5月12日A2版「洗錢判一年 陳致中入監」報導指出,因洗錢罪判刑一年定讞的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昨到高雄地檢署報到發監執行,許多民眾到場「送行」,並高喊「司法迫害」。
5月11日陳志龍教授發表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修正案四大違憲專文指出,目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的修正重點,以涉及特定法令遭判決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此包括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判決確定者。此項修法違背憲政原則,違背罪刑法定,違背權立分立及違背法治軌道等四大違憲。且此項修法,將影響公民的參政權,沒有自由、沒有民主、沒有法治及沒有人權等「四沒有」情形。
如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完成立法施行後,陳致中先生出獄,他的公民參政權將被剝奪,日前引起熱議。事實上,2009年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已經國內法典化,「人權立國」為重要政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的修正,限制公民的參政權,不合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之規定。
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第25條規定了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平等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2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公政公約第25條第2項規定: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第1、3項(略)。
《公政公約》第25條的政治哲學內涵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上建立政府是民主的核心。人權事務委員會特別指出,結社自由的權利是對第25條保護的權利的重要補充;政黨和黨員在公共事務和選舉活動中發揮重大作用,國家應該保證政黨在其內部管理中遵守第25條的規定,以便使公民能行使該條規定的權利。因此,有關公民參政權的限制,宜由政黨的自律來達成,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來過度限制公民的參政權,不合乎人權時代潮流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