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海峽中線已無法阻絕中國戰機,擔心兩岸戰爭一觸即發的台、澎住民基於 :

一.因為 : 1.台灣為共20族台灣原住民族領土,非漢人領土 ; 2.雖然1683年被清帝國佔領後台灣與澎湖成為清帝國殖民地,但1895年清帝國已將台、澎割讓日本 ; 3.從未是1912年創立中國領土一部份,依據聯合國憲章「人民自決」原則與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與人民獨立宣言》,太平洋戰爭後台、澎住民持有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能建立自己的政府與主權國家(State),無可置疑。

二.因為太平洋戰爭前台、澎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戰後其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以戰後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為依據,日本投降後代表同盟國「軍事佔領」台、澎南京中華民國政府 : 1.1945年10月25日宣佈「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 2.1946年1月發佈「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3.1947年4月發佈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同盟國「軍事佔領」台、澎當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4.1947年12月發佈「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全都是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轉移佔領地主權」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作為。

三.在中國與中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全都未能自1951年9月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取得台、澎主權,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放棄後的台、澎主權歸屬亦未作出決定的狀況下,美、英、中三國1943年開羅宣言中被消失的戰後台、澎住民應持有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應被視為美國等49個《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約國已回復台、澎住民。

四.「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都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政權或政府名稱。1952年4月《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基於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既已失去中國國土,也未能取得台、澎主權,它只是一個「1945-1947年違反戰爭國際法偷渡台、澎主權」前中國政權 ; 一個「中國內戰潰敗1949年12月流亡佔領台、澎,然後在台、澎搬弄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中國流亡政府,不是一個名叫「中華民國」的「國家」撤退到台、澎。

五.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佔領台、澎過30年後,基於 : 1.1971年聯合國已解除它「中國代表權」; 2.它流亡台北總統、國代、立委等「中國政權」遺緒(所謂法統)已凋零殆盡 ; 3.美國國會已在其1979年《台灣關係法 》聲明 : 自1979年1月起,美國終止承認「治理台灣當局」是之前承認「中華民國」,因為它「中國政權」的屬性已斷裂,它已成為「國民黨一黨專制流亡佔領台、澎」政權。

六.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佔領台、澎過45年後,基於 : 1.其長達38年台、澎「軍事戒嚴令」終於解除 ; 2.它全體立委與總統的產生1996年後全都必須經由台、澎住民定期改選,因為它「國民黨一黨專制流亡佔領台、澎」的政權屬性也已式微,它已成為「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仍然佔領台、澎」政權。

七.中華民國政府流亡佔領台、澎過65年後,當2016年本土政黨民進黨除了再度成為流亡佔領政權執政黨,也終於成為其立法院過半數,由於戰後只能任由流亡佔領政權宰制台、澎住民已能「自我作主」,「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仍然佔領台、澎」就已成為—台、澎住民「必須也能夠」訴諸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清理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偷渡台、澎主權所留下歷史殘餘。

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 : 國際法法人一個主權國家 (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 必須持有4要件 : 1.固定住民 ; 2.一定界限領土 ; 3.一個政府(英國國際法權威學者 Oppenheim 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自己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 4.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因而,雖然國際社會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已視民主化後的台、澎為一個與中國互不隸屬事實獨立政治實體,但台、澎仍因「治理台灣當局」—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台、澎住民自己成立台灣主權政府,依國際法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而無法與其他國家正式建交與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九.依據 : 1.台、澎從未是1912年成立中國的領土 ; 2.1947年3月毛澤東針對台灣二二八事件聲明 :「我們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武裝部隊,完全支援台灣人民反對蔣介石和國民黨的鬥爭。我們贊成台灣獨立,我們贊成台灣自己成立一個自己所要求的國家」,其實台、澎只是被流亡佔領台、澎並且在台、澎搬弄《中華民國憲法》前中國政權中華民國政府捲入與中國間領土糾葛。因而,在民進黨中華民國政府竟然執意繼續擁抱歷史殘餘的情行下,台、澎尋求擺脫中國以「台灣已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 一部份」為理由,文攻武嚇「治理台灣當局」兩岸必須統一,已唯有台、澎住民依據「金、馬非台灣人領土 ; 台、澎非中國人領土」歷史事實,自己訴諸台、澎戰後「住民自決」: 1.完成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中國領土金、馬二島撤軍 ; 2.清理南京中華民國政府偷渡台、澎主權所留下歷史殘餘「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仍然佔領台、澎」,別無他法。

十.雖然美國作為太平洋戰爭後原日本領土(含台、澎)主要佔領國,有責任依據台、澎國際法法律地位—主權歸屬仍未定對日作戰同盟國「軍事佔領」地—防衛台、澎。但能夠化解戰後台灣與中國間領土糾葛的仍非對南京中華民國政府1945-1947年一系列偷渡台、澎主權作為,錯誤地持「有如默認」態度的美國,而是持有前殖民地人民「自決權」台、澎住民自己。

十一.美國拜登政府「不支持台灣的獨立」的意涵—美國不支持「中華民國政府治理下的台、澎、金、馬是一個法理獨立國家」。

十二.美國「反對單方面改變兩岸現狀」美國針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美國從未反對台、澎住民尋求改變「台灣現狀」。

十三. 中國反對「台、澎、金、馬尋求自中國法理獨立」—中國國土分裂中國國內事務。台、澎住民訴諸台、澎戰後「住民自決」: 1.完成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中國領土金、馬二島撤軍 ; 2.清理「不具統治台、澎正當性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仍然佔領台、澎」歷史殘餘 ; 3.建立自己的政府,使得台、澎成為一個主權國家(State)—太平戰爭後台、澎主權歸屬最終處置國際事務。

十四.畢竟,對台、澎住民而言,流亡佔領台、澎政權的民主化其最大意義在終於有一天,本土政黨能夠取代外來政黨成為此政權其立法院過半數,並且於立法院啟動「台灣國家體制改變」正義,而如果未能走到這個地步,流亡佔領台、澎政權的民主化其實只是延長此政權的歲月。

十五.本土政黨民進黨成為台灣執政黨與國會過半數後,繼續擁抱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的作為,其實提供了中國理由—既然執政的台灣本土政黨已接受前中國《中華民國憲法》,台、澎確實是中國不可分割領土一部份。

誠懇地要求民進黨 : 為了台、澎免於成為「中國內戰」祭品 ; 為了唯有台、澎完成戰後「住民自決」後建立了自己的主權政府,台、澎才能正式與其他國家建交與成為聯合國會員國,蔡總統、立法院游院長、賴主席責無旁貸必須要求民進黨立委們 : 務必於任期的最後一年,聯袂其他本土政黨立委通過《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以及公民投票案—你是否同意此決議文?

             台、澎完成戰後 「住民自決」路徑圖 :

(一)台、澎住民(含已安身立命於台、澎中國內戰來台移民與他們的後代)以任何可行的行動要求已是「台灣人國會」立法院本土政黨立委們通過《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以及公民投票案—你是否同意此決議文?

(二)本土政黨立委們以「終結400年台、澎被外來佔領」的擔當,通過《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以及公民投票案—你是否同意此決議文?

(三)聯合國監督下,台、澎住民進行「半數決」公民投票—你是否同意《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

(四)決議文取得公民投票通過後,中華民國政府蔡總統以蘇共中央總書記戈巴契夫1989年簽署—1939年蘇聯與德國簽訂 <蘇、德互不侵犯條約> 是錯誤的—為典範,宣佈中華民國政府接受《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

(五)台、澎住民依據《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建立自己的政府與主權國家(State)

               《太平洋戰爭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決議文》 (建議稿)

(一)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台、澎住民生命與財產安全、流亡佔領台、澎中華民國政府其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的法令外,《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而任期中的中華民國政府總統、副總統則成為台灣看守元首、副元首 ;

(二)台灣看守元首得宣佈 : 完成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中國領土金、馬二島撤軍,以及金、馬住民二年內得仍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

(三)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駐守卻不是台、澎住民領土的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

(四)台灣看守元首得召集各族群代表、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二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由現行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各選區選出兩位代表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二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二個月內,得進行《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

(七)《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取得過半數決通過後,三個月內,新國家國會、新國家元首得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戰後台灣與澎湖住民自決倡導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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