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2月16日A8版「雄檢主任延遲結案 移請列職評」報導指出,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去年對一審進行業務督導,發現高雄地檢署一名陳姓主任檢察官負責的案件,有高達十八起超過三個月未結案,影響當事人權益,決議報請高檢署函交雄檢,要求列入職務評定(考績)重要參考因素;此為二審首次對一審主任開鍘,破天荒之舉震撼檢察界,也顯示檢方逐漸走出鄉愿文化,朝嚴格自律的方向改革。
查2013年6月出版《找回法官失落的審判靈魂》(林孟皇著)第126~127頁「檢察官的未盡舉證責任與濫行上訴」指出,「2012年1月17日最高法院之所以作成10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目的在要求檢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法院不負有調查的義務。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101年6月14日)就是典型的案例。」按此項「決議」引發了2012年6月4日「檢察官六四靜坐運動」。
林孟皇法官指出「更深層的問題即是司法實務上確實有不少檢察官未盡到舉證責任、濫行上訴。……由此衍生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歐陸法系說『檢察官乃世界上最客觀的官署』,筆者要說的是:這到底是一個美麗的謊言?一個理想?或是根本違反人性?坦白說,我們看到很多時候,檢察官不僅沒有盡其責任,沒有發揮客觀官署的職責,而且更像是在『窮追猛打』」。按「蘇建和等三人案」(1991年3月24日~2012年8月31日)、太極門案(刑案1996年12月19日~2007年7月13日,由刑案衍生的稅務冤案1997年4月~迄今未完全平反)等均為案例。
在228事件76周年前夕,回顧戒嚴威權統治、白色恐怖時代,統治者運用「黨國司法」嚴重侵害人權造成無數「冤錯假案」,尤其在檢察官擁有羈押權,做為統治者的工具,以致於後來平反昭雪與追究責任的轉型正義工作沉重,是一項事實。讓人想起蔡英文總統在就職演說所言:「司法不被人民信任,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段防線的功能。」半年之後,蔡總統再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籌備會議開幕式上,當眾期許司法「不要發生『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況」,如今仍令人記憶猶新。
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陳水扁總統開始倡導及實施「人權立國」政策,後來不幸發生司法迫害的「扁案」,引人深思。在2009年底「聯合國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典化,俾接軌國際人權標準,並促成「黨國司法」的遺緒逐漸消除。如今檢方逐漸走出鄉愿文化,朝嚴格自律的方向改革,是一項良性發展。不過,我們期盼檢察官不要再製造「冤錯假案」,司法凌遲人民的情事不要再發生,讓台灣成為有公平正義的文明國家。
由檢方逐漸走出鄉愿文化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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