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月12日A4版報導,林委任律師︰余正煌涉誣告「到底誰才是被害人」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自訴控告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認為林的台灣大學國發所碩士論文涉抄襲他的同所碩論,台北地院昨召開準備程序庭,林首度以被告身分出庭,答辯時稱「我沒有抄襲,沒有認不認罪的問題」。
又,林智堅的委任律師蕭雄淋先生指出,「余的碩論共八十九頁,其中廿二頁附錄是複製貼上林智堅和民調單位共同創作的民調問卷,廿七頁表格是改作於此民調,其餘內文也是由此民調發展而成,余未經二者共同授權就改作,改作而成的著作不受著作權保障,余無權提自訴。」亦即,余正煌先生不能享有「改作權」之權益,因此,余正煌不能主張林智堅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而提起自訴。
依著作權法第1條前段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而在去年「九合一」選舉活動,卻產生了「論文門」的爭議,利用歪曲事實擴大媒介輿論的力量,用來打擊選舉競爭對手,著作權法不幸淪為選舉的鬥爭工具,這不是文明、法治國家的常態,令人痛心與不解。
參酌林智堅的台大碩士論文之相關報導內容,以及依著作權法第3條「改作」之定義、第12條著作權之歸屬,第28條改作權之行使,林智堅的台大論文是他與民調單位之共同創作,是一項事實,何來「抄襲」問題呢?如果此項單純的事實,法律問題演變成「政治問題」,且利用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就太不應該了!
陳逸南(仲裁人、《著作權法解讀》(2001年3月出版)共同作者之一)
由林智堅碩士論文爭議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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