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1月8日A10版「TDR爭議恐致冤獄 應儘快修法」指出,蔡英文總統上任後最被期待的就是司法改革,也親自主持司改國是會議,而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至今邁入第五年,其中包含「冤案檢討機制」、「刑事冤案特別救濟制度(CCRC)革新」、「刑事通常審判程序改為卷證不併送」等,攸關避免冤案的部分,至今仍未獲得落實,變成沒有具體進度、被遺忘的決議。
10月24日吳志光教授(輔大法律學院院長)發表「行政訴訟再審制度之探討」專文,其結語,而相較於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證據」(自包括人證) ,行政訴訟法僅規範的「物證」,……。係專指證物而言,並不包括證人在內。致作為證據方法之人證全無用武之地,亦突顯行政訴訟再審的不易,實已形成「無形的高牆」,而有從新檢討之必要。更何況五年再審「不變」期間更是「有形的高牆」。
111年6月20日行政訴訟法修正雖涉及再審條文,關於再審之期間,雖修正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裁判為牴觸憲法或統一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自裁判送達之翌日起算。參考司法院釋字第800號解釋意旨及憲法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於同條第6項規定,關於第273條第2項之情形,聲請案件繫屬之日起至裁判送達聲請人之日止,不計入同條第4項之「五年」期間。
事實上,前述有關行政訴訟法的修正,面對絕大多數未蒙釋憲者垂青者,只能徒呼奈何了。亦即,在行政訴訟再審「有形的高牆」只是開了一扇小門而已,無法像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刑事訴訟的再審有革新的做法。希望小英政府的「司法改革」不要落空。
目前,稅務案件之行政訴訟佔很高的比例,而遭到行政訴訟再審之「無形」與「有形」高強之限制,所形成冤案甚多,超過26年尚未完全平反的「太極門稅務冤案」,即為典型案件之一。因此行政訴訟再審制度實有必要檢討,早日修法,以保障賦稅人權。
談行政訴訟五年再審「不變」期間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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