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11月3日刊載「稅收超徵要還稅於民? 你誤會了!」一文指出,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審查財政部及所屬單位一一二年度總預算案,財政部長蘇建榮指出,今年全國稅收實徵數有可能突破三兆元,創歷史新高,超出預算數金額達四千多億元。
又指出,「台灣所謂的「稅收超徵」係指稅收實徵數超過預算數之金額,主要呈現政府稅收短估現象與程度,這種稅收預測誤差每年都一定會有。因此所謂稅收「超徵」的真實意義,其實就是徵得的稅收比財政部原先預估值高罷了。」不過,「稅收超徵」是否政府A了納稅者的錢,是長期以來時常被討論的話題。
林文舟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10月24日發表「廢除稅務獎金,回歸公務員考績常軌」專文指出,惟此次(110年12月1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雖正式規定應以收到之罰緩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卻漠視所謂稅務獎勵金(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及執行績效獎勵金(法務部行政部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迄今無法源(按即無法律授權基礎)。
又指出,「且與公務員已有的考績獎金、年終獎金重複,又其發放對象與標準是否公平合理,以及為了獎金而不當查稅、造假、超額強制執行等問題。既不明文承認,也不禁止繼續任由行政機關編列預算,以人民繳納的稅款支付各種名目的獎勵金,違反依法行政原則,顯非法治國家之常態。」
平心而論,稅務人員長久以來「背負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國家為達到其預算目標,難免軟硬兼施,用各種方法督促及鼓勵稅務人員克盡職責,查稅獎金似乎就成了必要手段。只是直接從稅款或罰緩收入抽成獎勵,有誘發人性貪婪的疑慮於查核稅證有疑時,作不利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於解釋適用稅法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發生橫徵暴斂的效果,實非民主法治國家所當為。
太極門稅務冤案已經過了26年,仍未能完全平反,其中稅務獎金制度及執行績效獎勵金為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大家關注與探究。
稅務獎勵金是「稅收超徵」的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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