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中國運用「一中原則」緊縮台灣國際生存空間,阻止他國軍售及合作來弱化台灣的防衛能力,以達成台灣終將「被統一」的目的。「舊金山和約」如同台灣人民掙脫外來統治的釋放令,《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及《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的不當引申,卻將台灣關入一中牢籠。

       回顧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對一中原則和軍售的幾個重點:

1.美國認識到(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not to challenge)。(1972,上海公報)

2.重申對由中國人自己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關心。考慮到這一前景,它確認從台灣撤出全部美國武裝力量和軍事設施的最終目標。(1972,上海公報)

3.美國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認識到(acknowledge)中國「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

在此範圍內,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1978,建交公報)

4.美國承諾:向台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年供應的水平,凖備逐步減少它對台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的解決。(1982,817公報)

       美國國會雖以台灣關係法以作為補救,但畢竟定位在民間關係且軍售基於侷限的防禦需求,自難與三公報相抗衡。尤其當中國崛起後,其擴張主義和戰狼性格,已讓周邊國家首當其衝,尤其若台灣不保,區域國家骨牌效應,美國恐怕將被迫退出印太,從而動搖霸權地位。

       因此,近幾年美國不斷以「美國的一中政策」來拿回一中的解釋權;前美國國安顧問波頓更在2019年卸任前解密「817公報」的但書「六項保證」,這已從對前總統蔣經國的口頭承諾成為官方的書面保證(註1);國務院在今年5月5日更新網站上的美台關係現況描述事實清單(Fact Sheet),移除「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用語。

  此前,日本前首相安倍今年 4月投書《洛杉磯時報》:「俄羅斯的入侵不僅僅是對烏克蘭領土主權的武力侵犯,同時也是企圖以導彈和炮彈推翻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在這一點上,國際社會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的解釋沒有爭議。」

「對照之下,中國宣稱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和日本的立場是尊重這一說法。...,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不承認臺灣是一個主權國家。...,中國的領導人可以聲稱,中國發動對台灣的任何入侵都是鎮壓其地區裡反政府活動的必要行動,因此,這樣的行動不會違反國際法。」

  烏俄戰爭激發了美、日等國的急迫感,若不快跳脫一中陷阱,中國將據以合理化侵略台灣的行動,他國也難像軍援烏克蘭一樣協助台灣,畢竟這是干涉中國內政。

  因應當前及未來局勢,必須揚棄三公報的「認知『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及限縮對台軍售承諾的「歷史文件」,台灣政策法案代表美國國會總結出新的美對台政策立場,法案裡有關台灣地位和軍事協助都有大幅的升級,相關條文要項如下:

第一篇《對台政策》

1.國務院和其他聯邦部門和機構,應以作為台灣人民的合法代表的對待與台灣民選政府接觸;並結束將台灣政府稱為「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ies)的過時做法。

2.國務院或其他聯邦部門和機構直接與台灣政府互動,不施加任何限制。

3.取消中華民國(台灣)軍方和代表處為官方目的展示中華民國主權象徵的限制,包含國旗和軍方的標誌或者徽章。

4.提供台灣人民等同外國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的事實上的外交待遇。

5.建議改「台北經文代表處」為「台灣代表處」。

第二篇《加強美台防禦合作關係的實施》

1.在軍售上:修改 《台灣關係法》第2(b)條第5款, 在「防禦性武器」之後,插入「和有助於威懾人民解放軍侵略行為的武器」。修改 《台灣關係法》第3(a)條,刪除「以維持自衛能力」,改為「以實施制止和威懾的解放軍脅迫或侵略行為的戰略」。

2.軍事援助:五年提供台灣65億美元無償援助。

3.軍備移轉:以「MNNA盟友同等方式」對待台灣。

4.軍事培訓:美台建立全面性訓練計畫,包含兵推、軍演,以讓美台雙方達成互操作性,熟悉兩方軍隊,提高台灣防衛能力。

第四篇《將台灣納入國際或組織》

1.應澄清「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

(A) 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B) 沒有解決台灣及其人民在聯合國或任何相關組織中的代表權問題;

(C) 沒有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的關係表態或發表任何有關對台灣主權的聲明。

2.美國反對任何未經台灣人民同意改變台灣地位的倡議。

       這是美中三公報及台灣關係法四十多年來影響台灣命運最關鍵的法案,若能順利通過將讓台灣安全更有保障、國際空間更寬廣,也將逐漸解構中國強加在台灣的一中框架。   

註1. 2016年7月,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先後通過《88號共同決議案》與《38號共同決議案》,以書面形式表述六項保證,指出〈六項保證〉與《臺灣關係法》均為美台關係之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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