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虎豹潭事件發生後,有幾位未滿十五歲的罹難者無法領到旅平險、意外險的死亡給付,只能退還所繳保費,為此金管會要求壽險公司必須善盡社會責任,給付罹難者家屬喪葬費用61.5萬元,並要求壽險公司全面下架旅平險、意外險規定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只能退還保費的保單。

金管會主要認為保險法107條規範未滿15歲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額,自2008年以來已更動過三次,2010年2月3日到2020年6月11日之間,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只能退還已繳保費或帳戶價值,但因發生0206大地震、復興航空墜機、普悠瑪出軌等意外,身故兒童完全沒有身故保障,立法院又修正條文在2020年6月12日之後未滿15歲身故可以給付喪葬費用,依遺贈稅法的喪葬費用扣除額1/2,即61.5萬元給付。

依照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現行壽險業者對於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如已購買壽險,約定死亡給付為喪葬費用者,一旦家人或學校舉辦旅遊、校外教學,那麼這些未成年人就無法再度投保旅平險、意外險,然而事實上旅平險、意外險除了死亡給付之外,還有失能給付、醫療給付等保障,如遭保險公司拒絕承保旅平險、意外險無疑是對未成年的被保險人一項懲罰,保險是為了能夠在意外發生時,有個保障,不至於讓家庭陷入困境,但金管會的立意良善,保險公司卻曲解金管會的本意,造成很多未滿15歲的未成年被保險人,無法再投保旅平險、意外險。

對此目前實務上,保險公司通常會要求家長先將壽險部分的保障調降,然後再去投保旅平險、意外險,然而卻經常發現保險公司調降保障後,旅途已經開始,未成年人又無法投保旅平險、意外險,且這種本末倒置的作法,根本與保險法第107條的立法本旨相悖,金管會應該重視這種荒謬的情形,盡速邀集保險業者共同討論合理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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