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去外縣市求學、求職的我們來說,租屋一直是個不滅的話題。要怎麼找到適合自己的租處、合理的租金、負責的房東和友善的鄰居,從來都不是一個件簡單的事情。日前,有一位中山醫學大學的女大生就發生了房東私自帶房客看房的狀況,讓她覺得相當傻眼。身為無殼青年,我們該如何正當捍衛自己的權益呢?不管是想先瞭解或是想直接採取法律途徑都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讓律師判斷喔!

房東可以私自帶人看房嗎?

根據Yahoo! 新聞報導,這名中山醫學大學的女大生向學校的教授租房、簽約一年。但住進去沒多久卻發現自己的貼身衣物消失,在裝了監視器後竟發現房東在未經其同意下帶著其他人來看房,向房東反映問題後還被房東怒嗆,嚇得她提前解約。

我們在和房東簽約租房時,其實就是簽下房子的「使用權」,表示我們可以合理對房子進行使用。根據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柯博齡的說明,房子一旦出租,房東等於將房子的使用權、收益權交付房客。依照民法第421條、第423條規定,房東有義務將房子交給房客、並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這時候房客等於是占有使用房東的所有物。簡單來說,就是只要我們還在租約的期間內,房東就不能私自使用我們的房子,所以沒有知會或房客沒有同意的看房行為,都可以算是「侵害房客的使用權」。

同時由於租屋處是房客的住處,如果房東自己私自拿備用鑰匙進入家門,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土地或船艦之侵入住居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的!。因此若我們真的遇到這種情境,其實是可以在和房東溝通時,提醒他這樣的行為有違法的可能。

如果已經試過和房東好好溝通但卻無效、自己也不想摸摸鼻子提前和房東解約搬家的話,可以先透過免費法律諮詢確認自身的狀況是否符合要件,再視情況看是否要針對房東侵入住居的部分提告!不過法律途徑已是最後手段,而且上法庭費神又費力,可以的話建議最好還是透過溝通解決~

既然房東不能隨便進來、如果我不繳房租是不是房東也拿我沒轍?

基於符合道德良心的原則,希望你沒有思考過以上的想法。雖然房東確實不能在沒有房客的同意下走進家門,但不代表不能驅趕未付房租的房客,只是會有一些注意事項。針對未付租金的人,根據民法440條規定,只要房東有催促房客補繳租金、但房客仍然欠租超過2個月,房東有權終止租賃契約。在租賃契約終止後,剛剛說的「侵害使用權」成立的要件也就消失了,房東也就有權利要求房客離開。

結語

其實我們在簽租賃契約的時候,就規範了房東和房客的權利義務,包括房子的使用權歸到房客身上、同時房東會拿到租金作為權利喪失的彌補。因此如果遇到房東老是未通知就帶新人看房的行為,我們也可以勇敢提出建議、和房東溝通作法。如果還是有其他對於租房問題的疑問,也可以利用現在非常方便的免費律師諮詢去詢問律師得到專業的回應喔!至於詳細的免費法律諮詢前注意事項、事前準備等等,可以看這篇:免費法律諮詢好嗎?免費律師諮詢必知的5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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