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針對 “嘉義地院判決殺警精神病患無罪”的裁決, 表示「在台灣審判獨立已經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相信我們的法官不至於因為這幾天輿論的批評就受到影響。不過,還是希望各界儘量克制,尊重審判獨立。」

該司法人的聲明正確指出了司法人對 “司法審判獨立” 的概念是錯誤的. 這也是目前司法制度的主要瑕疵。

“審判獨立” 是指在審判期間任何人都不該施加不當壓力來影響法官的裁決.  不是允許法官是有意或無意, 做出有缺陷的裁決.

司法裁決後任何人都可以對法官的裁決可以批評. 法務部長蔡清祥、內政部長徐國勇、行政院長蘇貞昌及總統蔡英文都表態,支持檢方上訴。蘇貞昌還嗆,重大的刑案一個醫師鑑定就夠嗎?這些所有的意見都是在法官做出決定後提出的,並不影響審判期間訴訟的進行和法官的判決. 司法人不應該使用 “尊重審判獨立” 禁止人們在審判後的裁決發表意見.

裁決後一旦有強烈質疑法官的決定,司法系統應具有獨立的機制來審查這些批評. 找出這些批評是否公平和確定裁決是否有缺陷。這是提高司法系統質量的正確方法. 如果法官不能被批評,或者裁決是有缺陷, 法官法官堅持不改變觀點,那麼司法改革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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