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市長韓國瑜自爆座車引擎室遭人放置追蹤器,此一事件吵的朝野沸沸揚揚,後來高雄市新聞局長改口對外稱僅是「猜測」而已,如果韓市長的座車真的被放置GPS追蹤器,行為人究竟犯什麼罪,就是本文要探討的重點。

所謂妨害祕密罪,依刑法第315條之1的規定有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種行為態樣。

為何要如此之處罰?因為就電子產品 、光學工具(如望遠鏡)或其他設備相較於人力而言,可以做的比用人去窺視、竊聽或人力跟監,更具有效率,且成本低廉、可以全天候24小時進行、還能夠儲存、以及複製容易、重複播放之特性,所以危害程度比沒用工具相比強度較大,立法者方會課以刑事責任。

那GPS的追蹤功能與人力跟監沒有特大差異,為何GPS的追蹤要處罰呢?按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52號判決見解認為:因為利用GPS追蹤可以連續多日,不間斷得出被追蹤人的日常生活作息、行進路線、停留地點以及生活特性,對於該人之資訊可以十足瞭解。美國法院近年來針對類似案件所採取之「馬賽克理論 (mosaic theory)」(或譯為「鑲嵌理論」),認為單一資訊有如馬賽克拼圖一樣,單片無法看出完整圖案,但如果將零散的拼圖拼聚在一起後就會呈現一個寬廣、全面的圖像。套用於個人上,對於零碎的資訊或許主觀上並沒有隱私權遭受侵害之感受,但大量的資訊累積仍會對個人隱私權產生嚴重危害,仍具有合理之隱私期待,故有處罰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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