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競標成功的離岸風場,可以不按照當初標案的規定賣電給台電?經濟部政務次長還公開鼓勵他們賣比較高價的綠電給企業?

當初這些開發商是用很低的競標價才能取得離岸風場開發權。如果併網後不接受政府的躉購,而改包裝成「綠電」用比較高的價格賣給企業,政府出借大片國土海域卻只收很便宜的租金,讓這些開發商賺大錢,這是否是變相的圖利?!開發商低價競標成功,將來如果不接受躉購,是否屬於背信或是詐欺的行為?

2018年六月關於競標的報導:
「加拿大北陸電力(NPI)及玉山能源團隊及丹麥沃旭共計2家開發商、4個離岸風場獲選,總計容量達1,664 MW,預計2025年完工併聯容量1,664MW,獲選競價價格為新臺幣2.2245至2.5481元/度」

2019年2月經濟部公開鼓勵競標風場賣綠電給企業:
https://e-info.org.tw/node/21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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