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會立法委員任內,除了違反選罷法,被判當選無效而遭停職,其它如表現荒腔走板、或精神易常、或因其案件入獄都沒有被停職處份。唯一的退場機制,只有該選區選民舉行罷免投票,而罷免投票,需曠日廢時,且高門檻不易達成。
他山之石韓國國會,可以依國會法,進行懲戒,在299國會議員中三分之二,即198人贊成,就可以對國會議員進行除名。近日韓國國會在8月31日舉行大會,就無黨籍議員康容碩除名案進行投票,康容碩因發表對女大學生性騷擾的言論引發軒然大波。出席議員共259名,134票反對、8票無效、6人棄權,只有111人投贊成票。大韓國國會可以依《國會法》第158條規定關於懲戒的會議不對外公開,但大會進行表決時可以公開。雖然除名表決沒有通過,但國會立即進行停權表決,決定康容碩被停權一個月,這期間只能領取一半的津貼。
如果台灣國會,也有如此的懲處,但立法委員會有同儕的壓力,怕不容易通過除名,但至少有退場機制,可以備而不用,如果一定要使用如此機制,相信民意的壓力,會向政黨施壓、甚至讓場內投票的委員有所壓力。
但也可能成為政黨鬥爭的工具,如韓國第一次使用除名表決,是在1979年對當時金泳三議員(新民黨黨主席),採政治手段通過除名表決。如今媒體與網路的公開與普及,政黨惡鬥採如此手法,一定不會被選民的接受與支持。
建議修改內規,懲紀表決,提到院會表決,審查須公開審議,接受轉播與旁聽,表決採公開表態,不要有家醜不外揚的心態,台灣國會的惡名昭彰,已是名聲遠播,需要改革再度贏得人民的信賴。
韓國國會這次表決,前議長金炯旿發言,雖然得到認同,但也道盡國會議員的素質。他說:如果康容碩因這麼一件小事而被除名,試問能留在現場的議員會有多少?誰有資格向康容碩扔石頭?對自己無比寬大的國會有甚麼資格對他人說三道四呢?
金炯旿前議長的話說的實在,但台灣國會連把表現荒腔走板的立委,提到院會來討論與表決的機會都沒有,可見台灣國會要改革的空間很大、路還很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