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出席立法院於3月24日舉辦之「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之書面發言稿,部分整理自之前兩評該法修正案之內容,另亦提出新的意見。
 
公視法自86年6月公布施行迄今,僅於90、93與98年分別做了小幅修正,包括停止政府逐年遞減捐贈公視的預算,以及將董監事員額予以擴編等,對於10餘年來翻天覆地的數位化發展與集團經營的規模化變化,均無結構性處理,因此行政部門願意正視現行公視法的偌大缺陷,進行幅度較大的修訂,雖屬遲延,仍受到期待。
 
    不過,此次修法幅度固然較大,亦針對實務上積累已久的問題做了頗多處理,有其可以肯定之處,但整體而言,不只缺乏足夠的政策格局,甚至可能陷公視與公廣集團於經營的危境,必須再做大幅修正,方能發揮公共媒體的正面功能,進而有助於台灣媒體生態的提昇。
 
    根據行政院版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的總說明,此次修法大致有三個重點:第一是因應數位化傳播的趨勢,第二是強化公共電視的服務範圍與整體規模,第三則是董、監事會組成與運作規範的檢討。但是綜觀所有修正條文,有關前兩項的興革,只是在公共電視的業務範圍、頻率指配與必載頻道的課題上,作了若干必要的處理,外界既看不到背後有何整體的政策思維,亦看不出未來有何長遠的發展藍圖。
 
    因此,令人印象深刻的反而是董、監事會「屢生爭議」後的因應做法,包括將董、監事評選的通過門檻,由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增訂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得延長其職務至新聘董事就任時為止;以及董事如有使公視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等。這些條文並非全無討論的空間,甚至其他對董、監事組成結構的新增規範,如原住民、客家籍與員工董事名額的明文保障,亦有其進步的意涵,但若搭配其他「強化」公視監督的條文來看,外界很難不有修正案著重在因應當前公視董、監事爭議的聯想。
 
    具體而言,本人有以下幾項重點建議:
 
一、業務範圍:行政院版修正案未明確規範公視基金會的業務範圍是否包括目前的族群電視台與宏觀電視,僅含糊籠統的以「電視頻道」稱之,此為政策的不負責,亦陷公視基金會於高度不穩定狀態。公廣集團未來會發展哪些數位頻道與內容,或許無法於現階段決定,但現有集團頻道是否繼續由公視基金會營運,卻是現階段政策應有的決定,當然應該在修法時做出明確規範,而非「空白立法」。未來如果社會環境變遷,自可再進行修法予以調整。
 
二、集團架構:正因為行政院版修正案不願處理集團的頻道與服務內容,以致集團架構的治理規範幾付諸闕如。諸如族群電視台的定位,公共電視與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的運作關係等等,皆乏具體規範。此使修正案所宣示的強化公共廣電之說,淪為口惠。
 
三、經費來源:行政院版的修正案刪除現行9億的捐贈下限,代之以依據營運規模、工作計畫與物價指數作為額度考量的模糊規範,此舉將使公視面臨經費無法確認的困境,更可能出現必須仰政府鼻息的嚴重後果。應恢復下限規定,並將整個集團的捐贈下限定為35億。換言之,現行原民台、客家台與宏觀電視的政府委辦經費亦應改為統一由未來的文化部捐贈,以避免政府依採購法與預算法之規定,進行行政干預。
 
四、董、監事選任:行政院版修正案明訂族群與員工董事的名額、排除政治人物於董、監事審查委員之外、要求審查會議應將評選決議作成紀錄並予公開等等,基本上是對社會呼籲的回應,顯示了某種程度的進步性。但修正案僅僅將審查會議的評選決議予以公開,而媒改團體要求的是評審過程的公開,許多公視先進國家則是開放外界可以申請或推薦董監事,並將整個選任程序置於公開、透明的原則下進行,目前的修正案顯然距此精神尚遠。
 
五、行政監督:在公共電視的監督機制上,修正案要求公視每年要邀請民間團體就其營運績效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措施說明;同時讓主管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對公視基金會進行營運評核。公視既屬於國民全體,就必須接受國民的監督,殆無疑義,但行政機關的監督極其敏感,必須符合「臂距之遙」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方能維持其經營的獨立自主。行政院版的修正案讓主管機關得以無時間、無條件限制的對公視基金會「營運績效」進行察查或要求提供資料,勢必引發「空白授權」的疑慮,傷及公視的獨立性。
 
    法律是政策的外顯,行政院在提出此次公視法修正案時,既未對外負責任的說明行政部門對公共廣電的具體政策規劃,亦完全無法從法律的修正條文中清楚地看到整體的政策走向,令人失望。不用說學術界與關心媒體改造的民間團體,長期以來已經對公廣集團的發展提出許多研究與呼籲,即使近期發生的日本大地震,亦已引發國人對日本公視NHK表現的高度肯認,我們還要讓此次公視法的修正淪為事後的遺憾嗎?
 
    我們應該讓此次公視法的修正,成為台灣邁向公共與商業二元媒體結構的起點!要達到這個目標,立法政策就不能含糊、而須明確;立法精神更必須目光開闊,而不能私心自用。畢竟沒有遠大的公共想像,就不可能有恢宏的公共電視!
 
附:有關公視董、監事選任機制之建議:
 
一、行政院在提名公視董、監事時,開放社會各界人士的申請或推薦,並組成符合「臂距之遙」原則的選任小組負責遴選作業。
二、審查委員推舉辦法法制化,立法院不按政黨名額分配制各自私下決定審查委員,而是經由院內正式會議公開推選。
三、審查會議公開進行,或至少需於會議前、後就審查進行狀況對外界公開說明。
四、董事長與一般董事職能與角色有別,因此從接受外界申薦到正式提名允宜區隔進行。換言之,董事長直接予以提名並交付審查,不再由董事互選。
五、員工董事不由行政院提名,而由員工循一定程序公開推舉,再交由立法院推舉的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六、將以上程序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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