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公共電視法修正案,終於通過行政院會審查,即將進入立法院審議程序。對於關心台灣公共廣電發展的人而言,此一修正案讓人心驚膽跳,因為它存在太多的模糊空間,十足是在進步與反動間猶疑、妥協的產物。


    行政院的修法主軸之一,就是因應公共電視本屆董事會期間所發生的衝突與爭議。為了避免重現此種場景,行政院一方面修改了董、監事的選任機制,另方面增加了政府對公視的監督機制,觀諸各國公共廣電的運作,此一修法方向並非不可研議,但如何調整卻攸關公視的獨立性,毫釐之差,就可能斷送公視發展的生機。


    以董、監事的選任機制來說,行政院版的修正案明訂族群與員工董事的名額、排除政治人物於董、監事審查委員之外、要求審查會議應將評選決議作成紀錄並予公開等等,基本上是對社會呼籲的回應,顯示了某種程度的進步性。但不只上述新增規定的妥適性仍有不足,其他一些調整亦難逃政府部門意圖「掌握」公視的質疑。


    例如有關董、監事選任程序的改革,修正案僅僅將審查會議的評選決議予以公開,但媒改團體要求的是評審過程的公開,許多公視先進國家則是開放外界可以申請或推薦董監事,然而這些有意義的公開措施均不在修正之列。引人爭議的是,修正案還將董、監事的通過門檻,由四分之三降為三分之二,行政院的理由是其他國家及國內公職人員的同意門檻均無如此之高,但此時此刻予以修正,外界極易聯想是方便執政黨掌控董監事人選。


    同樣的,在公共電視的監督機制上,修正案要求公視每年要邀請民間團體就其營運績效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措施說明;同時讓主管機關得會同其他機關,對公視基金會進行營運評核。公視既屬於國民全體,就必須接受國民的監督,殆無疑義,但行政機關的監督極其敏感,必須符合「臂距之遙」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方能維持其經營的獨立自主。行政院版的修正案讓主管機關得以無時間、無條件限制的對公視進行察查或要求提供資料,勢必引發「空白授權」的疑慮,傷及公視的獨立性。


    在公視營運出現重大爭議及營運規模逐步擴大的此刻,外界應該不會反對,甚至是支持強化公視的公眾或行政監督,但監督不是要其盡納彀中,而是盼其為所當為。社會對政治力量的不信任絕對高於公視,在進步與反動之間擺盪的公視法修正案,能夠不讓它擺向進步的一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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