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台灣非政府組職工作者所發起「兩岸和平協議:NGOs共識備忘錄」,於11月10日召開第二次預備會議。這項會議舉行主要是非政府組織基於兩岸未來可能簽署「兩岸和平協議」情況下,為了保障台灣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利、並堅守台灣優先、開創台灣人民最大的利益與福祉,從台灣NGOs的觀點,藉由持續、實質的對話,激盪出兩岸和平協議的民間版本。「兩岸和平協議:NGOs共識備忘錄」預計將透過四階段來完成。並在 2010年5月20日馬英九總統就職兩週年前夕公布。
 

10日召開第一階段第二次預備會議,會議由何宗勳主持,出席名單有:陳曼麗、周聖心、高茹萍、陳敬學、徐逢麟、賴芬蘭、陳建甫、鄭婷文、陳弘儒等,出席代表都是台灣非常活躍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涵蓋婦女、教育、環保、人權、性別、和平、社造等領域。當天並邀請熟析兩岸問題專家張國城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和平協議》,會後做成三點結論如下;


一、兩岸簽訂《和平協議》定義一定要很清楚、要有第三方(國)見證與監督查證的機制。二、台灣內部要能擴大積極參與機制的制定,並取得一定共識,兩岸簽訂《和平協議》過程資訊要透明化。三、兩岸參與簽署代表人,要能站在國家利益,至少三等親要利益迴避,需要有高社會聲望人士。


張國城表示,《和平協議》有別於《和平條約》、《停戰協議》、《停火協定》、《非軍事區或和平區》,在國際法上是最屬於低層次的協議,不是屬於國與國,而是屬於類似政府與該國政治實體或數個政治實體(叛亂團體)之間締結聲明。張國城指出,《和平協議》由大陸率先提出,馬英九於就職一週年後在金門古寧頭戰役60周年談話,呼應兩岸問題屬於內戰狀態。這樣釋放出來政治訊息剛好為兩岸《和平協議》鋪陳可運作與啟動機制空間。但是由於兩岸情勢非常特殊,長期關心兩岸問題顧忠華教授表示,兩岸簽訂《和平協議》一定要有創新思維想像,不然陷入國際法框架,單單台灣內部要取得共識一定很困難。


最後,與會人士也決定籌組「兩岸和平協議—公民監督聯盟」,除了草擬「兩岸和平協議:NGOs共識備忘錄」,也將對未來兩岸展開實質討論時,能扮演公民積極監督角色。為求慎重起見,十一月下旬將再舉辦第三次預備會議,將針對兩岸《和平協議》簽署前「程序要素」、「實質要素」、「執行機制」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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