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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專論》 因川普關稅而陷入困境的中國「SHEIN村」

    0 分鐘前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中國電子商務網站SHEIN,因為川普政府的關稅措施,而受到沉重的打擊。在中國南部的廣東省廣州市,有一個被稱為「SHEIN村」的地區,這裡密集分佈著為SHEIN供貨的服飾工廠。隨著美國加大對中國的關稅攻勢,一些工廠因為訂單大幅減少而陷入困境。與美國的貿易戰「將傷害像我們這樣的底層工人,並使我們更加貧窮」,面臨失業威脅的移工們心情低落地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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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書 外役監管理應落實個別處遇計畫及行政法原則--台南殺警案後的省思

    2022.10.15 | 01:02

    外役監管理應落實個別處遇計畫及行政法原則--台南殺警案後的省思                                      黃上峯      在釋字第691、755、756號解釋及109年監獄行刑法修正後,原本在矯正領域居統治地位之特別權力關係已走入歷史,基於行政機關與受刑人間之公法關係,受刑人入監後之管理處遇應屬公法範疇,原則上適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如有爭議以行政訴訟解決。再以,受刑人移入外役監服刑與衍生之返家探視,使受刑人得以提早重返民間社會,與一般人民互動接觸,屬處遇方式內容之變更,並涉及法律地位之變動及個別處遇計畫之修正,已發生特定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處分之作成自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犯罪矯正機關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但基於「受刑人亦屬人民,權利同受保障」之憲法解釋,仍應適用該法之實體規定,例如比例原則、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原則等。另程序規定如屬正當法律程序或正當行政程序,依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仍應適用於受刑人,故行政程序法在受刑人入監後,實以適用為原則,不適用者為例外。另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條保障人民權益之規範意旨,受刑人既不失為「人民」,所謂受刑人完全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矯正體系亦不存在行政處分之見解,應屬錯誤過時,並與現行法制有違。        再以,依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新入監者身心狀況等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參考聯合國規範及國外立法例,上開個別處遇計畫應活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其他專門知識技術,擬定處遇目標及相應之處遇方式、內容妥予執行,並定期評估其執行成效,作為調整處遇之目標、方式、內容,及修正個別處遇計畫之依據,俾利預防或減輕再犯風險。又依現代刑事矯治觀念,保障受刑人人權,給予人道處遇,有助於提高受刑人對於教育、輔導、治療等矯治處遇之接受度,具有強化專業處遇及復歸社會效能之作用,亦具預防及減輕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風險之功能,故受刑人人權保障為落實專業復歸及社會安全之基礎。        憲法及公政公約係外役監條例及監獄行刑法之上位規範,依法律位階之原則,下位規範之解釋適用不得牴觸上位規範,而應當符合上位規範。另依外役監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監獄行刑法等其他法規之規定。按外役監受刑人之身分仍屬受刑人,且外役監條例久未通盤檢討,並無個別處遇計畫之規定。監獄行刑法甫於109年通盤修正,其立法原則較新,爰外役監事項應一併適用監獄行刑法之相關規定,適時依個別處遇計畫執行情形,評估受刑人矯治處遇成效及再犯風險,作為是否修正個別處遇計畫,調整處遇方式、內容,准予移入外役監或返家探視之判斷依據,始符合憲法第15條及公政公約第10條等上位規範,促使受刑人復歸社會,降低危害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意旨。        以外役監遴選要件之「悛悔實據」為例,主管機關應以「完整之事實認定」為專業判斷之合法前提。如個案之事實認定並非正確完備,法規之適用自非正確。現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2條對於「悛悔實據」之認定,僅以無脫逃等重大違紀情事為主,並無關於如何認定確有「實據」之正面性規範。無重大違紀可能係個案狡滑虛偽隱忍所形成之「消極事實」,並不能代表確有「悛悔實據」之積極事實。又上開辦法所定涉及「處遇計畫」之審查基準,僅於附件三述及「有無積極參與處遇計畫或教化活動」,只考量受刑人單方面有無參與處遇計畫,而不及於教化矯治成效及再犯風險之客觀性專業評估,其事實認定顯非完備。爰以,為符合憲法、公政公約等上位規範意旨及行政法上「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之法律原則,外役監遴選法定要件關於「悛悔實據」之認定,除外役監相關規定外,應一併適用業經通盤修正,繼受最新立法原則之監獄行刑法有關個別處遇計畫之規定,依個別化處遇之執行情形,就受刑人教化矯治成效及再犯風險予以客觀性、專業性之評估,以完備事實認定,作為是否符合「悛悔實據」法定要件,而得修正個別處遇計畫,變更處遇方式、內容,實施外役監處遇之判斷依據,以保障社會大眾之生命財產安全,並符法制。       又是否許可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外役監有裁量權,屬於裁量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應符合促進復歸社會及保障社會安全之法規授權目的。為符合上開目的,亦應在許可前就受刑人實施個別處遇計畫之矯治成效及再犯風險予以評估,以利判斷是否適合變更處遇方式及內容,預防及減輕渠與民間社會接觸互動之風險,始屬適法之裁量。       為落實受刑人復歸社會及維護人民安全,主管機關應在保障人權之前提下,就監獄行刑法所定個別處遇計畫之訂定、執行、評估、修正等事項,投入必要之專業資源,以利公政公約及監獄行刑法立法目的之實現。準此,為符合憲法位階之比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主管機關應揚棄實務面戒護至上之窠臼—決策及資源均為戒護觀點服務,僅將監獄目標侷限於消極之防逃及靜態秩序之維持,而應回歸監獄教化矯治、復歸社會之存在目的,始有助於監獄行刑減少再犯,降低社會風險目標之達成。政府應持續強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法原則於矯正領域之落實,提升矯正行政行為之適法性及正當性,並加強訂定、執行個別處遇計畫之專業資源投入,及其評估、修正、轉銜、復歸等功能,以落實法規目的,預防及減輕民間社會風險,而不是止於一人一時一事之表面檢討,或偏重受刑人入監前之罪名,忽略了監獄專業處遇、復歸社會之存在目的,反而掩護了致災原因的結構性風險繼續存在。  
  • 投書 如何落實住者有其屋及改善少子女化問題

    2022.10.15 | 00:05

    如何落實住者有其屋及改善少子女化問題                          黃上峯 雖然這幾年經濟成長,國人所得也緩步增加,但比不上房價上漲的速度。2019 年第1季全台的房價所得比還在 8.66 倍,代表一間房子的總價約為家庭可支配所得的 8.66 倍,但隨著房價快速攀升,2022年第1季已經增加到 9.58 倍。與高房價對應的是台灣人口的逐漸減少,根據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台灣人口數已連續2年呈現負成長,不論是粗結婚率或是新生兒數同創歷史新低紀錄。國發會推估今年總生育率降到0.89人,創歷史新低。預估出生數約13到14萬人,較去年減少1到2萬人。依國發會預估,2022年15至64歲工作年齡人口為1630萬人,至2070年將降至776萬人。一般認為,出生率下降與收入趕不上房價有高度關連。國際上普遍認為具降低居住成本性質之社會住宅,我國縱將中央目標「8年20萬戶」執行完成,也僅占總宅數2%至3%之間,與先進國家占比20%至40%差距甚遠。由於目前台灣社宅不足,居住期間有限,大多數的租屋族必須向民間房東承租,但目前台灣至少半數以上的租屋,屬於未申報繳稅的黑數,使得租屋品質和安全難以獲得政府監督保障,且老年人口租屋困難。而租金指數卻持續上揚,自2011至2022年累積漲幅10.35,創歷史新高。社會經濟優勢階級可以透過房市、租金、股市等累積資本。政府為鼓勵國人多生子女及降低居住成本,雖有許多補助措施,但在地價和房屋興建成本持續上揚的情況下,社會經濟優勢階級為增加財富或資產保值,多以不動產為投資和儲蓄之工具,以致想要買屋或租屋的民眾,在所得收入追不上房價漲幅的情況下,縱獲得政府協助生養、教育子女或租金等補助,亦難免直接或間接轉為購屋或租屋費用。故當一般民眾的居住成本與「不動產之投資與儲蓄功能」連動時,會感到負擔越來越重,除了辛勤爆肝的勞動所得外,連政府補助或因此省下的錢也「融入」上開功能中,成為不動產售價或租金上漲的動能。在此背景下房子越買越貴,也越買越小,租屋之情況類同,但居住品質可能更差,使國人結婚生育的意願降低,老年人缺乏有品質的終老之所。除此之外,亦將產生國人可支配所得降低,生活品質和健康品質雙降;以及打拚一生雖勉強購屋居住,但退休後缺乏現金生活的現象。聽任上開趨勢發展的結果,必將使不久的未來,台灣欠缺發展經濟的勞工、保衛國家安全的軍人,以及傳承知識經驗技術的學生學徒,以及貧窮、身心不健康人口逐年增加,加以氣候變遷及地緣政治的二大風險所衍生的經濟、物價、水電等問題,政府如不即時採取適當行動,我國未來必將陷入缺人、缺工、缺兵,老年照顧及國家財政乏人照料的危機。為實現住者有其屋,改善或緩和少子女化問題,本文建議政府儘速實施「社宅進化版」政策,在都會或其他適當地區,持續、大量以協議價購方式買入住宅用地及其地上物,再以委外方式,以實惠租金出租予無自有住宅的民眾。只要租金能持續給付,亦無重大違約情形,承租人可以住到終老。原有自用住宅之民眾,亦可於年老後出售房屋,轉於社宅終老。如此,即可將國人之居住成本與「不動產之投資與儲蓄功能」脫勾,政府持有之社宅出租租金,可以與該地區一般的平均所得保持適當比例,使民眾在繳付租金後仍能享有適當之生活品質,以及結婚生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其他優點及建議略述如下:一、 雖然自購住宅居住者享有可以自行處分、繼承或裝潢改建等優點,但租用政府社宅者亦可安居終老,且居住環境及租金受公眾監督,具一定之品質或優惠性,可以促進社會之公平及穩定。二、 目前房價及租金長期趨勢看漲、短空長多、看回不回的情況下,民眾即使加計政府的政策補貼,收入亦追趕不上居住成本上漲的速度,「從之如搏影」。政府大量購入社宅以優惠價格出租,只租不賣,一方面避免了產權落入民間再陷炒作危機的問題,一方面也讓民眾的居住成本降低,經濟力及消費力解放,有助於國人身心健康、生活品質、家庭經營、老年安養與經濟活絡,「把人生重新還給人民」。三、 政府購入土地及地上物後,可以直接以現屋出租;亦可以100%地主身分實施都更與老屋重建,將原有之老舊社區改造為新式大樓,提升市容環境及生活品質,容納更多人口。四、 政府大量購入土地及地上物,可以確保產權範圍內均符合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及建築、消防等有關規定;亦可以地主身分,主導、促進城鄉、人口、交通、經濟之平衡規劃,從台灣整體發展觀點打造宜居永續家園,建構可以因應未來氣候變遷或地緣衝突挑戰,足水、足電、智慧化,並具備必要防震避難功能、完善生活機能和公共服務的新型社區。五、 實施上開社宅進化版計畫,將因需求減少,促使房價由節節高升轉為緩和,但因地價及興建成本因素,亦不致崩跌。按土地具稀缺性,會隨交通經濟發展而價格上漲,為不動產主要價值所在,房屋則逐年折舊,故有買土地送房子之說法;興建成本方面,據主計總處統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108年6月到111年6月,短短3年CCI從108.41飆漲到132.7,漲幅高達22.4%。故放任自由發展,將使買房或租房更為困難,成本更高,但需求減少後,其價格亦不致崩跌,不會對不動產所有人造成很大的損失。六、 人民居住成本與實際房價脫勾,交由政府決定及公眾監督,並得就特殊情形給予租金分期給付或緩繳等優惠,政府作為房東,至少可以控制居住成本不至過高,讓人民在困難中仍有可以安居喘息之處所。七、 社宅進化版符合憲法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之意旨,依民主程序受公眾監督,不會淪為極權國家僵化的人民公社或集體農場。但基於氣候變遷及地緣政治之風險,本文亦建議政府多買農地,使中央政府持有大量農地,具有保障糧食安全及農業環境之作用。八、 由於中央之財力大於地方,且社宅進化版涉及未來國土及人口整體規劃,為避免國外地方政府因財政問題大量出售社宅,而使租屋人口陷入困難和剝削的處境重演,政府購入之社宅用地應以中央為管理機關,且出售條件應從嚴,地方政府僅得以委辦方式協助中央。九、 未來政府為因應少子女化,雖有引進大量外國人之構想,但外籍勞工之穩定度和忠誠度有待商榷,大量引進也會產生若干社會問題及成本,應非治本之方法。十、 上開計畫可以溫和地紓緩社會及階級矛盾,亦能減少經濟力過度集中對民主政治、政府公正性及人民基本權侵害的威脅。綜上,社宅進化版計畫在短期而言,雖會對社會經濟優勢階級以不動產逐利之期望有所減損,但長期而言符合大多數人之長遠利益,及憲法民有民治民享之理念。反之,現在不做、聽任自然發展、倒果為因,認為少子女化自然將導致房市下跌,或基於私利而反對,將意味著我們的社會正以「魔鬼終結者式」的邏輯,使下一個世代的勞工、士兵或學生「被消失或生不出來」,我們正處於歷史的轉捩點,後代子孫會如何看待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