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海巡署台南艦4年內連續發生撞船、擱淺事件,監察院13日指出,台南艦於201011月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有第23次,4年內即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38千萬餘元。監院認為,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違失情節明確,因此依法提案彈劾。兩人也各以10票成立、33不成立,遭監院彈劾。

提案委員高鳳仙、楊美鈴指出,台南艦第1次碰撞,發生於2011512日,艦長江東興指揮該艦航向高雄港時,448分雷達發現陽明海運柏明輪,望遠鏡看到柏明輪紅燈,不僅未依規定採明顯避讓行動。監委高鳳仙更指出,江東興還於454分後離開駕駛台回艦長室休息,而讓沒有適任證書、依法不能當值擔任駕駛,且判斷經驗不足的柳錦良駕駛該艦,導致台南艦遲到兩船僅距離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但台南艦最後採取加速向右避讓時,又疏失沒確認柏明輪動向,在碰撞前未鳴放氣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而於50分遭柏明輪撞擊,造成停航435天,於2012720日才復航。

此次海損,報告指出,經法院判決修復費用22,6337,730元,台南艦需負75%碰撞責任,應負擔16,9753,297元,維修出險金額22,5567,925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2013415日給付完畢。

第2次海損,艦長換成楊志成。楊於20128301555分駕駛該艦在金門料羅灣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疏失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也沒有申請拖船協助,導致該船艦船體觸礁擱淺,造持俥葉及穩定翼海損,停航125天,維修費用3,0509,934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500萬元。

第3次海損,楊志成艦長於201312221225分駕駛該艦在東沙海域下令落錨,便宜行事,沒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的疏失,導致該艦於12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停航288天,維修費用高達12,5116,443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500萬元。

台南艦造價接近14億元,噸位2千多噸,為當時海巡署最大船艦。台南艦幾次海損,出險金額過於龐大,造成2013年船體保險降為機器海損不賠,第3次海損也導致2014年船體保險降為全損才賠等條件。監院指出,以上保險條件形同置海巡署總船價高達168億元之各式船艦艇於無形風險中,影響所及甚為深遠。

至於監院是否也有懲處海巡署等高層官員,監委表示,依規定未通過或沒有彈劾之案件,監院不能對外透露。監委高鳳仙也透露,一開始海巡署以監督不週,移送5位簡任官員送監院懲處。不過,監委認為,2位薦任級艦長是行為人,因此先懲處他們的缺失。

不過,2位艦長犯下這麼大錯誤。海巡署似乎沒有認真檢討。高鳳仙表示,江東興艦長第1次犯錯後,只被調去當組長,3個月後,又被調去當艦長;至於楊志成在第1次犯錯後,只記了2個申誡又繼續當艦長,到了第2次觸礁,才被調為視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