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以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舉行之日3天前報備的限制。不過,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表示,所謂「偶發性」是指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無發起人的集會遊行,因此,今年4月群眾以「路過」的方式包圍中正一分局,因其經過事先召集,而且有主導者,所以不算偶發事件,但該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他不願多加評論。
內政部此次修法是因為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在2008年的野草莓運動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後雖被判無罪,但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思帆已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年3月釋憲,認定緊急性、偶發性的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為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才做了以上法令修正,否則違憲部分條文將自明年起失去效力。
內政部表示,該草案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緊急性集會、遊行不受舉行日3天前報備的限制,以加強保障集會自由。此外,為避免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妨害車道交通秩序,以及維護同一時間、場所、路線已有他人報備之集會、遊行順利舉行,也增訂偶發性或緊急性集會、遊行應兼顧車道交通秩序及先報備者之權益,也就是以用路人安全為考量。
不過,根據新的《集遊法》修正草案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是指未經召集、自發聚集、無發起人的集會遊行,不需事先報備或申請;若集會遊行是因事起突然,不立刻舉行無法達成目地,就屬緊急性集會遊行,需事前報備。媒體提問,時下流行的「路過」是否屬於偶發性的集會遊行?邱昌嶽說,以中正一被包圍事件為例,有事先召集也有主導人,所以,不算「偶發」,而且也不符合「和平」的原則。
而行政院會先前已通過將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但立法院目前尚未通過。行政院今天通過的集遊法修正案,明定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報備,將併前案一起讓立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