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PUMA去投票,就可能挨罰100萬元?台北市長候選人沈伯洋綽號與運動品牌同名,引發投票日穿著爭議。律師劉韋廷發文指出,法律禁止的是「助選行為」,不是特定品牌;單純穿運動服投票,與加印候選人姓名、號碼或高喊當選,應分開判斷。

劉韋廷認為,判斷是否違法,不能只看衣服上的「PUMA」字樣,而要看穿著者是否利用服飾替特定候選人助選。他反問,難道因為候選人的綽號也叫PUMA,全台買過這個品牌衣服的人,投票當天就得把衣服收進衣櫃?他直言,「這當然說不通」。

針對民眾擔心的100萬元罰鍰,劉韋廷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禁止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一般民眾違反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罰則針對的是違規行為,不能直接解讀成穿某個品牌就會受罰。

依劉韋廷的分析,若只是穿平常購買的PUMA運動服或球鞋,到投票所投完票便離開,原則上沒有違法問題。他強調,商業品牌原本就存在,不應因名稱碰巧與候選人綽號相同,就成為選舉禁忌。

不過,服飾若被加上競選訊息,情況就不同。劉韋廷舉例,有人在PUMA衣服上另外印製候選人姓名、競選號碼或助選標語,再穿進投票所,就可能涉及違反選罷法,不能再只當作普通品牌服裝看待。

另一種情況則是穿著PUMA服飾,同時在投票日喊出「某某某當選」、「幾號當選」。劉韋廷指出,此時已有實際助選行為,問題也更明確。他認為,重點始終是有沒有替候選人助選,而非衣服印著哪4個英文字母。

劉韋廷也以反問收尾:看到有人穿PUMA走進投票所,究竟會認為那只是普通運動服,還是在暗示支持某位候選人?他批評,若只因品牌與綽號相同就讓民眾擔憂,「選舉還沒投票,大家倒是先被嚇得不敢穿衣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