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民黨政府編列5千多億元改建眷村,並以不超過20%房價出售,最後總共改建52處約3萬戶,目前眷改基金累積短絀還超過千億元,當時民進黨痛批圖利特定族群。但前政務委員張景森今(3)日卻大讚稱,當年眷村改建作法,可作為沈伯洋「無限都更」的借鏡。

30年前為了解決老舊眷村議題,國民黨政府制訂眷改條例,以政府土地興建新眷戶,並以低於市價的房價之20%以下,出售給原眷戶。此舉,引來民進黨強烈反對,黨團還由蘇煥智等55人領銜提出釋憲案,批評包括,政府實質上立法贈送原眷戶一戶房屋,政府補助對象不合理,眷戶之間也不公平,五年後轉售可能獲取暴利等。

當時大法官會議雖然沒有宣布違憲,但也認為,社會福利資源分配必須考慮國家財政,不得只以受益人的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差別待遇的唯一依據。

但沈伯洋提出「無限都更」,並以日本權利轉換為例稱,要讓住戶只幫一次家。而先前社會住宅催生者的張景森,則附和說,「沈伯洋提出的「無限都更」可不可行?根本不用懷疑!」

以下則是張景森的臉書全文,其中七萬戶的說法,應指包括其他安置戶,與實際興建的3萬戶有所落差:

事實上,政府過去就已經按照類似的構想,完成了將近七萬戶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安置。

眷村改建,本質上就是由政府主導的大規模老屋遷建與都市更新。它不是讓每一個眷村(更新區)自己找建商、自己整合、自己改建,而是由政府把分散各地的老舊眷村(更新區)納入整體計畫,統籌興建或取得新住宅,讓居民搬進新家,把原來的土地和建築物騰出來,再逐步處理原來的土地。

它的基本原則就是:先建後遷、跨區整合、土地循環。

這套制度有成功,也有失敗的地方。尤其財務補貼與土地處分,有不少值得檢討之處。但是,用這一套方法,政府已經讓將近七萬戶眷村住戶獲得安置,改善了居住環境,同時也釋出了大量原來的眷村土地,供後續更新與活化。這證明政府主導跨基地住宅更新,在實務上是做得到的。

當然,眷村改建有其特殊的土地權屬、眷戶資格及法律制度,不能完全照搬到一般民間住宅更新。但是政府統籌規劃、跨區遷建、整合土地與資金的基本方法,仍然值得借鏡。

只是現在的政府,似乎已經沒有當年那種統籌土地、住宅與資金,大規模推動都市改造的魄力了。我再強調一次:現在政府缺的不是經驗,而是魄力!

我希望沈伯洋提出的「無限都更」,能夠給政府一個新的刺激,讓大家重新思考:都市更新不必要一個基地、一個基地各自整合!有為的政府不應該只是提供容積獎勵,等待地主與建商自己去做!過去20年來,已經證明這種小政府的都市更新政策,成效遠遠不足以應付台灣老屋更新的需求!

我還沒有看到沈伯洋構想的完整細節,不敢說他的想法與我的完全相同。但是以下是我根據國軍眷村改建的經驗,以及自己對都市更新制度的長期思考,提出的一套改良版本。
我把它整理成十個具體步驟,供沈伯洋、蔣萬安以及中央政府參考。

第一步:建立全市都市更新與住宅交換平台
政府應該把需要更新的老舊社區,納入全市統一的更新平台,不必讓每個基地各自找建商、談條件、籌資金。
市政府負責盤點更新需求、居民意願,以及台北市住宅供給及可開發土地,統籌安排更新時程與住宅交換。

第二步:先找地興建「遷建住宅」,不是中繼住宅。
政府先尋找適當基地,透過公開招商、民間合作或購買成屋,取得第一批遷建住宅。
我特別強調,這是「遷建住宅」,不是「中繼住宅」。
中繼住宅是暫時搬出去,等原地重建完成再搬回來。我認為沒有必要把居民綁在原來的地址上。我根本不相信大部分台北人一定要堅持跟他原來的鄰居住一起!
原來住在同一棟公寓的人,未來不一定還要繼續當鄰居。有人希望靠近工作地點,有人希望靠近子女,有人希望換大房子,也有人希望換小房子。
政府應該提供不同地點、坪數及價格的住宅,讓居民自由選擇。
搬進新家,就是永久遷居,完成安置,老屋換新屋,不必再搬第二次。

第三步:以屋換屋、以權換屋,多退少補
居民拿出原有的房屋與土地權利,交換政府提供的新住宅。
雙方都經過公平估價,依照價值差額多退少補。
例如,原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選擇1,200萬元的新住宅,就可以拿回300萬元;選擇1,800萬元的新住宅,就要補足300萬元。
這不是政府送房子,而是人民以自己的財產交換新的住宅。

第四步:同意的先換,不同意的繼續住。
假設某個社區有100戶,其中75戶願意換屋,25戶不願意。
那就讓75戶先搬進新住宅,其他25戶繼續住在原地。
不必等所有住戶同意,就可以開始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也不必急著拆除舊屋。
完成交換後,政府取得75戶舊房屋及相應的土地權利,開始成為舊社區的重要地主。
這裡的75戶是自願交換的比例,不代表已經達到都市更新的法定同意門檻。交換住宅與拆除重建是兩個不同階段,前者可以先做,後者仍須依法辦理。

第五步:取得的舊屋,先作為社會住宅與公共服務空間
政府取得舊屋以後,不必立即拆除。
只要建築安全、消防及使用條件許可,可以適當整修,作為社會住宅、青年出租住宅、老人日間照顧、社區托育或其他公共服務空間。
這等於把部分原本要投入興建社會住宅的資金,轉為透過換屋取得既有住宅,再加以整修利用。
舊屋在等待整合期間,還可以產生租金收入,減少政府的資金負擔。

第六步:政府逐步成為主要地主,再推動整體更新
隨著越來越多居民換屋,政府取得的房地權利逐步增加。
原來100戶的社區,可能先有75戶換屋,後來增加到85戶、90戶。
政府已經成為重要地主,就可以主動招商、規劃整體更新。
剩下的住戶可以依法參與權利變換,取得更新後住宅或其他法定補償。
當更新計畫符合都市更新法定條件,完成必要的同意、審議、權利變換及拆遷程序後,就可以依法進行拆除重建。

第七步:政府以容積參與更新,不再白白送出容積獎勵
這是我整套制度最重要的改革主張。
土地是人民的,房子是人民的,但是新增容積是政府透過都市計畫創造的公共價值。
過去政府主要把容積獎勵提供給地主及建商,希望他們願意更新。
我主張改成:政府以容積參與更新,而不只是以容積獎勵更新。
政府除了以地主身分參與更新後的權利分配以外,應該透過修法,建立新增容積的公共利益回收制度。

新增容積所創造的主要公共利益,應該回到都市更新循環基金,支持下一輪遷建住宅與跨區更新。
當然,容積並不是政府現行法律下可以任意出售的財產。這套公共回饋制度必須透過法律明確授權,也必須保障原地主權益,並考慮交通、公共設施及都市環境承載能力。

第八步:引進建商、銀行及壽險資金
政府不必自己蓋所有房子,也不必獨自負擔全部資金。
建商可以負責興建遷建住宅,也可以參加開發更新基地,銀行可以提供融資,壽險公司則可以在符合法令的條件下,投資長期出租住宅、社會住宅或提供長期資金。
政府負責統籌規劃、建立交易制度、保障居民權益及回收公共利益。
民間負責資金、建築、管理與經營。

第九步:更新完成後,處分部分住宅,回收資金
舊基地完成重建後,政府依照原有房地權利、資金投入及依法取得的公共回饋,分配更新後的住宅與其他資產。
一部分出售,回收初期資金;一部分保留作為社會住宅或出租住宅;另一部分可以作為下一輪交換住宅的資源。
這樣就不必每完成一批更新,都重新投入同樣規模的政府預算。

第十步:建立都市更新循環基金,持續推動下一輪更新
政府把出售住宅的收入、出租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公共容積回饋,納入都市更新循環基金。
再用這些資源取得下一批遷建住宅,讓更多老舊社區加入交換。
整套制度形成一個循環:
興建遷建住宅 → 居民以屋換屋 → 政府取得舊屋 → 舊屋暫時活化 → 整合舊基地 → 更新重建 → 回收資金 → 興建下一批遷建住宅。
這不能保證每一個更新案都能賺錢,但是透過跨基地整合、容積公共回饋及資產循環,可以減少對政府持續補貼的依賴。
結語:都市更新最需要更新的是制度本身
國軍眷村改建已經證明,政府可以統籌分散各地的老舊住宅,先建後遷,跨區安置,再逐步處理原有土地。

今天我們有更成熟的金融市場、更大的民間資金,也有更完整的都市計畫與住宅政策工具,應該有機會把這套制度做得更好。
我希望沈伯洋的「無限都更」能夠引起真正的政策討論,也希望蔣萬安以及中央政府都能認真研究。
都市更新不應該是哪一個政治人物的專利,更不應該只是選舉政見。
先建後遷,以屋換屋;跨區整合,容積入股;公私合作,資金循環。
這就是我所構想的「無限都更」實施的10個具體步驟。
千萬不要再說它不可行了啦!人家國防部透過眷村改建,已經完成將近七萬戶眷戶的安置,也興建了大量新住宅!你還在說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