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毒駕行政罰部分10月31日起上路,新規規定毒駕或毒駕拒測者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輛所有人,該車輛一律沒入。不過,官員表示,立法院前天三讀通過「刑法」條文,刪除草案特別沒收規定,將使毒駕與酒駕行為人肇事致死或致重傷者,在刑事責任上,欠缺沒收「動力交通工具」的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規10月31日起上路,包括機車毒駕罰鍰提高至12萬元,汽車15萬元,再犯者每次加罰9萬元,累計金額無上限,並吊銷駕照,2年內不得重考;毒駕或毒駕拒測者,無論是否為車輛所有人,一律沒入。此外,毒駕拒測首次即處27萬元,再犯者再加罰18萬元。年滿18歲乘客,明知駕駛毒駕卻不勸阻,最高罰1萬5千元。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立法院院會10月30日在藍白立委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毒駕刑期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累犯致死最高可處死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從提出到表決僅27分鐘,民進黨團批藍白倉促三讀。而行政院版草案增訂的沒收交通工具條款條文也不見了。
官員說,雖然道交條例規定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或單純毒駕者沒入該「車輛」,但毒駕與酒駕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其所使用者可能為「車輛」以外的動力交通工具,卻無從依道交條例規定沒入。且道交條例關於沒入車輛規定屬於行政罰上的「沒入」,其嚇阻程度不如刑事罰的「沒收」,「沒收」會有刑事紀錄,二者性質有別,難以替代。
報導提到,酒駕行為人酒精濃度雖未達標準(吐氣酒精濃度0.25毫克以上),但有其他具體情事認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例如酒精濃度雖未達標準,但有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情形,也有構成酒駕犯罪可能。在此情形下,依照道交條例,無從沒入。如依據行政院之前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關於沒收車輛之特別規定,即可沒收肇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