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九合一選舉進入倒數,全台檢調積極查緝賄選,但究竟送多少錢才算賄選?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1)日針對「賄選查賄量化認定標準與對價關係」進行專題報告。法務部強調,賄選沒有固定金額門檻,關鍵在於是否存在利益交換選票的「對價關係」,並公布28項原則上構成妨害選舉相關罪嫌、6項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犯罪的行為態樣。
法務部長鄭銘謙報告時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對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約定投票或不投票,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賄選認定,不能單憑金額高低判斷,還須考量給付對象、時間、方法、價額及數量等因素,評估是否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
法務部說明,若訂定固定金額門檻,恐讓不法人士刻意將財物價值控制在標準以下,甚至透過分批、化整為零方式規避查緝。況且賄選不只有現金買票,也可能透過餐飲、旅遊、工作機會或免除債務等方式進行,難以單純用金額衡量。
根據最高檢察署《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原則上可能涉及妨害選舉罪嫌的行為,包括發放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贈送電鍋、熱水瓶等日常用品,免費招待旅遊、餐飲,或假借宗教團體、同鄉會活動名義提供經費。此外,代繳水電費、稅款、保險費,提供工作機會、增加薪資,甚至贈送樂透彩券,也都列入其中。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科技發展,線上遊戲點數、第三方支付、手機行動支付及虛擬通貨等新興數位工具,也被納入查察範圍;另外,虛偽設籍、境外勢力資金介入選舉等,同樣列為可能涉及妨害選舉罪嫌的態樣。
至於哪些行為原則上不構成賄選?最高檢察署列舉,價值30元以下、附有文宣的宣傳物品,若不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願,原則上不構成賄選;參與廟會、婚喪喜慶贈送符合社會禮俗的禮品,以及造勢活動提供適度茶水、簡便餐飲等,也屬於原則上不構成賄選的行為。不過,即使是小包白米、專用垃圾袋等低價物品,若透過化整為零方式發放,仍可能涉及賄選。
法務部強調,所例舉樣態僅供參考,並非認定犯罪成立與否的絕對標準,具體個案仍須由檢察官及法院依事實、證據與對價關係綜合判斷,查賄工作將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原則,不分政黨、候選人身分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