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吳姓女子去年搭乘飛機,從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於機艙門關閉、飛機滑行途中,執意使用LINE遭鄰座乘客檢舉,此舉觸犯民用航空法,偵審期間,吳女都認罪,被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之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處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於2025年11月24日9時2分許,搭乘台灣虎航從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的IT231號班機,在該班機艙門關閉後飛機滑行時,仍持手機使用通訊軟體LINE,遭鄰座乘客檢舉並訴警偵辦。

根據相關搭機規範,乘客於航空器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的器材,檢方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而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吳女於航程途中違法使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增加飛航通訊受干擾之風險,對飛航安全產生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之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處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