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社團北社鬧內訌,今(5)日發出「回歸制度治理,維護社團健全運作與公信力」新聞稿說明開除理事長羅浚晅表示,2026年9月30日理事會經無記名投票,8票同意、1票拒領票,完成罷免羅浚晅程序。至於爭議,則包括秘書處薪資及羅浚晅成立的「台灣之盾-民主大聯盟章程」疑用北社資源有關。

北社表示,本次會議實到9名理事,經無記名投票,8票同意、1票拒領票,依會議程序通過相關罷免案;會中並就羅浚晅所提出之辭任、退社及相關職務異動一併進行程序處理,完成本社內部必要程序。

北社表示,他們長期致力於台灣民主與國家主體性,更應以高度負責及透明的態度面對組織治理。為正社會視聽,並維護本社公信力,現就本社目前掌握之客觀資料及後續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關於原始財務憑證攜離及保管程序之疑義,北社表示,2026年8月27日,依本社目前所掌握之理事會紀錄,尚未查得相關事前授權;相關資料亦於未完成資料清冊及正式簽收程序之情況下,被攜離辦公處所。

相關資料之攜離,使文件保管及移交紀錄出現中斷,增加後續會計核對與查核之困難。

北社將就前任交接至近期之帳戶餘額、資金流向及相關憑證進行核對;相關事實及責任歸屬,均以後續專業查核及必要之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準。

有關羅浚晅所稱「秘書處自行增加薪資」一事,經查,秘書處相關人員所領取之款項,各有其補助計畫、專案經費來源或實際工作安排,並非如其所述,由秘書處人員自行決定增加個人薪資。

其中部分款項係依政府補助計畫分期支付;另有部分係基於特定專案捐款及工作安排,相關經費情形亦曾向當時社長說明。

台灣北社認為,人事與財務事項應回歸補助來源、專案內容及帳務資料查證,不宜將不同性質之款項概括描述為「秘書處自行加薪」,以免造成外界誤解。

北社表示,2026年7月間,依目前掌握之相關紀錄,北社發生薪資發放爭議;薪資入帳後,曾有要求同仁將薪資匯回事宜,並因此衍生工資給付爭議。

北社表示,羅浚晅任內提出強制同仁退休相關處置方案,該案於8月12日會議中未獲理事會同意;其後相關同仁就薪資、工作安排及職場互動等事項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提出申訴。

目前相關事項仍由法定程序處理中,本社尊重主管機關之認定,並將依法配合相關程序。

北社表示,2026年4月,羅浚晅推動成立外部組織「台灣之盾—民主大聯盟」。依本社目前掌握之帳務資料,期間部分相關支出由本社經費支付。且部分參與理事並對該章程第4條所定之總召權限,是否符合台灣北社長期所追求之自由、民主、法治及多元共治理念,提出疑義。

北社,依本社目前所掌握之理事會會議紀錄,尚未查得就成立該組織及相關經費支出所作之完整授權決議。此外,本社取得之相關組織文件及資源使用情形,其成立程序、授權依據及與本社間之關係,亦將一併納入查核。

北社說,另就羅浚晅任內曾安排非社員使用本社媒體專欄資源一事,其授權程序及資源使用是否符合本社規範,亦將一併查核。上述事項均屬本社目前查核範圍,尚不預斷任何個人之法律責任。

針對羅浚晅提出書面辭職及退出社團聲明一事,北該項文件於2026年9月22日送達台灣北社。茲說明如下:會員資格、理事資格及理事長職務涉及不同法律及章程關係,本社已依內部程序分別處理相關事項。有關會務、人事及職務異動,台灣北社將依章程及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必要之申報及異動程序。

台灣北社為維護社團財產安全、同仁權益及正常運作,本社對於羅浚晅任內所涉之財務、人事及社團資源使用等事項,將以客觀憑證、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為依據,釐清事實。

本聲明所述事項,除已完成之會議程序、文件往來及客觀紀錄外,涉及個人責任、財務歸屬或勞動法令適用之部分,均以後續專業查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之認定為準。
本社不預斷任何個人之民事、刑事或其他法律責任。

北社表示,如經查核及法律評估認有必要,本社將依法採取民事、刑事或其他依法得採取之法律程序,並視事項性質向主管機關提出相關資料,以維護本社及社員之合法權益。台灣北社尊重主管機關、調解機關及司法程序之法定認定,並將持續以制度治理、資訊透明及依法行政為原則,維護社團正常運作及社會公信力。

本社目前取得之「台灣之盾—民主大聯盟章程」文件
(文件載明:2026.4.16訂定)
台灣之盾民主大聯盟章程
2026.4.16訂定

第一條【名稱與定位】
本組織定名為「台灣之盾民主大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為結合各理念團體之行動型聯盟,致力於守護台灣民主、提升社會韌性、防範外部勢力滲透。

第二條【宗旨與安全原則】
本聯盟以維護民主制度、確保組織穩定與行動效能為宗旨,並遵循:
一、組織安全優先
二、行動一致優先
三、信任基礎優先

第三條【組織運作原則】
本聯盟依下列原則運作:
一、統一指揮
二、分層負責
三、資訊控管
四、風險預防
五、紀律優先

第四條【總召制度(最高決策與信任裁量)】ㄧˉ
一、本聯盟設總召一人,為最高領導人。
二、總召為最終決策與裁量權之行使者。
三、總召對於人事任用、信任判定與組織安全具有最終裁決權。
四、必要時,總召得依組織利益調整任何職務與權限。

第五條【秘書長(執行)】
一、本聯盟設秘書長一人,由總召任命。
二、除固有職責外,並負責:
(一)組織運作評估
(二)各區執行情形掌握
(三)協助進行成員表現與配合度觀察
三、秘書長依總召指示,得進行必要之內部檢視與調整建議。

第六條【地區督導(區域管理與執行)】
一、地區督導由總召任命。
二、應負責:
(一)區域行動推動
(二)團體協調整合
(三)成員配合度與參與狀況觀察
三、重要情況應即時回報聯盟。

第七條【會員資格審查(團體制)】
一、本聯盟採團體會員制。
二、申請團體須經聯盟審查,包括:
(一)理念一致性
(二)過往紀錄
(三)組織穩定度
三、聯盟保留最終決定權。
第八條【資訊安全與分級】
一、資訊依性質分級管理。
二、未經授權不得接觸或傳遞相關資訊。
三、內部決策與策略不得外流。

第九條【對外發言制度】
一、本聯盟採統一發言制度。
二、未經授權不得對外代表聯盟。
三、不得發表違背聯盟立場之言論。

第十條【忠誠考核與信任機制】 (核心條款)
一、本聯盟建立成員團體之「參與與配合評估機制」。
二、評估內容包括:
(一)對聯盟決策之配合程度
(二)參與聯盟行動之積極性
(三)對外發布訊息之一致性
(四)組織紀律之遵守情形
三、評估結果作為下列事項之參考依據:
(一)資源配置
(二)行動參與優先順序
(三)組織信任程度
(四)後續合作深度
四、對於長期未配合或明顯偏離聯盟方向之團體,得進行必要之調整或限制。

第十一條【反滲透與異常行為處理】
一、下列情形列為高風險:
(一)異常蒐集內部資訊
(二)未授權對外傳遞資訊
(三)刻意削弱組織運作
(四)影響內部信任基礎
二、相關情形得由聯盟裁定處理。

第十二條【紀律與處分】
一、違反章程或影響組織運作者,得依情節:警告、限制參與、停權或除名
二、重大事項由聯盟裁定。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章程以組織穩定與整體利益、維護台灣民主、國家安全為最高原則。
二、未盡事項由聯盟議決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