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人被控送禮賄賂獄政官員案,一審判王令麟2年2月徒刑、前北監副典獄長蘇清俊16年。二審歷經7年審理,改判王令麟、蘇清俊無罪。可上訴。

檢調監聽另案時,意外查出這起獄政案件。王令麟因東森力霸掏空案於民國102年遭判刑3年10月定讞,同年11月入獄服刑;他入獄服刑後爆出行賄獄政官員,藉此在獄中換來特權。王令麟104年11月11日假釋出獄。

台北地檢署104年1月偵結獄政弊案,認定王令麟等受刑人送禮賄賂獄政官員,藉此在獄中換來特權,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王令麟、王令麟秘書胡曉菁等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歷經4年多審理,108年10月初宣判,認定王令麟、胡曉菁成立交付賄賂罪,各判處2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獄官部分,蘇清俊成立收賄等4罪,應執行16年徒刑,為本案刑期最重者;趙崇智被依收賄罪判刑11年8月;前台北監獄科員祖興華被依收賄罪判刑11年。

前宜蘭監獄典獄長吳載威、前台北看守所秘書柯書宇因罪證不足,則獲判無罪。

全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審理期間,王令麟出庭表示,他沒有行賄犯罪意思,請求做出無罪判決。案件歷經7年審理,今天宣判,改判王令麟、胡曉菁無罪。

獄官部分,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改判無罪。吳載威、柯書宇仍獲判無罪。(編輯:李錫璋)115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