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6日電)進用原住民未達比例須繳代金爭議,行政院函告台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台北市府及議會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辯論終結,定10月1日宣判。
行政院民國113年5月3日發函台北市政府,認定「台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政府採購法」,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函告自即日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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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函告無效的規定,包括市議會、市府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未達原住民進用比例時,須按月繳納代金;以及一定金額以上的市府工程採購,得標廠商須依一定比例僱用原住民,未達標準則繳納差額等規定。相關代金計算、預算支應及設立專戶等規定,也一併失效。
台北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主張保障原住民就業權益並非中央專屬權限,社會福利、勞資關係等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地方同樣負有保障、扶助及促進原住民族發展義務,應有制定自治條例的空間。
市府並認為,自治條例所定代金可與中央法規補充適用,沒有重複繳納疑慮;工程採購所定僱用原住民及繳納差額義務,是採購契約約定。此外,自治條例在民國102年、103年修正時均經行政院同意備查,這次修法未實質變更相關規範,應有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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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會也提起訴願,主張促進原住民就業屬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應可因地制宜訂定較嚴格的保障規範;行政院函告部分條文無效,也直接影響市議會的地方立法權。
行政院於113年11月7日作成訴願決定,認為自治條例要求未達原住民進用比例者繳納代金,性質屬特別公課,但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已有全國一致規範,且未授權地方另行課徵。
行政院指出,政府採購法對得標廠商僱用原住民比例及繳納代金已有統一規範,地方不得另以自治條例加諸義務;且實務上曾發生依自治條例及中央法規重複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的爭議,可能造成義務人雙重負擔。
行政院另認為,過去曾同意備查自治條例,與這次作不同處理,是因時空環境及實務見解已有不同,並有司法判決確定,因此不違反行政自我拘束原則,最後駁回台北市政府訴願。
至於台北市議會部分,行政院考量台北市政府已就同一事件提起訴願,認為市議會重複提起訴願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因此決定不受理。
台北市府及市議會均不服,分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辯論終結,定10月1日下午4時宣判。(編輯:李亨山)115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