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16日電)前新北汐止警員陳男涉利用警政系統多次幫人查個資,並收受轉帳及泰達幣作為報酬。新北地院今天認為陳男犯貪污治罪條例,應執行4年8月有期徒刑,為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參審貪污案宣判。

根據判決與起訴書,陳友浩民國111年10月起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東山派出所,因陳友浩曾向王姓男子借錢,王男得知陳友浩擔任警職後,要求陳男幫忙查詢債務人及其親屬個資。去年7月至8月間,陳友浩利用M-Police系統查詢民眾地址後傳送給王男,事後收受新台幣1800元匯款作為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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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陳友浩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與暱稱「圖突」網友約定,以1萬元為對價查詢某手機門號的個人資料,但因該門號停話,陳友浩未收到付款。當晚陳友浩又再與「圖突」達協議查詢某民眾個資,陳友浩以不實理由登入警政系統並回傳查詢結果,事後獲得1030顆USDT泰達幣(約新台幣3萬666元)為報酬。

案經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友浩身為警察卻利用警政系統牟利,破壞國家公務員形象及人民信賴,但考量其坦承全部犯行,是因家庭經濟重擔導致負債累累,受金錢誘惑犯案,且有部分罪行是在債主要求情況下而被動為之,兼衡一切情狀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期約賄賂等3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國民法官法今年新制納入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案件,包括殺人未遂、貪污罪等。本案為新制上路後全國首件國民法官審理貪污案並宣判案件。(編輯:張銘坤)11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