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監所超收,媒體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下令少關人」,引發外界質疑相關政策是否可能步上美國「零元購」後塵。對此,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今(16)日直言,法務部已經澄清相關說法,這次措施並未更動《刑法》第41條,也沒有放寬本刑,只是針對部分經濟弱勢者延長或分期繳納罰金,與美國「零元購」政策「完全不一樣」。
莊瑞雄表示,美國「零元購」現象確實值得台灣警惕,部分案件因被視為微罪,甚至出現不起訴等情形。但外界不要因此誤解,認為這次傳出法務部要求「少關人」,就可能讓台灣步上相同後塵,法務部已經對此作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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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指出,《刑法》第41條針對的並非重罪,必須是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法院實際宣告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即使符合條件,最後能否易科罰金,仍有檢察官把關,必須考量是否「難收矯正之效」。
莊瑞雄強調,法務部這次並沒有更動《刑法》第41條,因此相關法定條件都沒有改變,「外界也不需要任何誤解,說好像會變成是零元購,不會。」
他進一步舉例,若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計算,判刑1個月就要繳納3萬元,若判刑6個月則須繳納18萬元。對有經濟能力的人而言,可以繳納罰金後免予入監,但對經濟弱勢者來說,如果繳不起,就只能入監服刑,形成同樣犯下輕罪,卻因經濟能力不同而產生不同結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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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表示,法務部這次針對中低收入者、需要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以及負擔年邁父母生活者,如果因為經濟能力無法繳納罰金,放寬的是延長繳納或分期繳納的期限。他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社會大眾應該是可以接受」。
莊瑞雄再次強調,相關政策不是放寬本刑,《刑法》第41條沒有修正,法定刑5年以下、法院宣告6個月以下的條件仍然存在,檢察官也保有最後把關機制。真正要處理的是符合易科罰金資格後,「有錢的人出去了,沒錢的人留在監獄裡面」的差異。
他表示,尤其對於中低收入者,以及必須撫養未成年子女或年邁父母者,讓其透過分期或延長期限繳納罰金,並沒有改變犯罪本身的刑責與易科罰金條件,因此不能與美國「零元購」政策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