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黃姓男子因不滿政局,今年2月間於社群平台揚言「我要起義,殺賴清德全家」,檢方依違反刑法151條「恐嚇公眾罪」、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彰化地院法官認為,卷內並無證據顯示總統賴清德或所謂「工會總長」等當事人實際收到該恐嚇訊息,因此判黃無罪

黃男於今年2月間在個人Threads發表「我要起義殺賴清德全家!你看百姓會不會包圍總統府」、「我他媽要殺賴清德總統啦!殺這個無替台灣人著想的垃圾總統」、「叫賴清德躲好!台灣人要殺他」、「我殺你啦 !死青鳥」、「殺工會總長」等9則激進留言,遭兩名網友截圖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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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黃男到案後坦承發文,供稱因認為總統施政不佳,看到相關新聞感到生氣激動才留言發洩,彰化地院法官審理後說明,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須惡害通知已直接或間接傳達至特定受恐嚇對象,使其心生畏懼。本案係由兩名一般網路使用者瀏覽後向警方舉證檢舉,並非留言所指之當事人報案或提告。

同時法官點出,黃男發文時並未標註特定對象帳號,亦無要求他人轉傳,無證據證明賴清德等人實際接收到該訊息,其中「工會總長」之真實身分更無從辨識。而恐嚇公眾罪部分,法官認為黃男留言所點名之對象皆為「特定個人」,不符合恐嚇公眾罪所規範之「不特定公眾」。認定檢方舉證尚有不足,最終判決黃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