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民黨提出的鞭刑公投遭到中選會否決,中選會主委游盈隆今(7)日表示,這是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立院提出的公投案需為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而7位委員審議一致認為它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所以沒有過,而他自己沒有投票。另外,鞭刑公投涉及到可能抵觸兩公約施行法。

游盈隆說,關於8月28日中選會審議立法院三個公投案,他想聚焦在兩個問題,第一、中選會到底有沒有權力審議立法院所提的公投案。中選會依法審議立法院所提的公投案主要是根據兩個法律?第一個就是中選會的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條;另外一個是根據公投法的第三條,根據這些法律的規定,中選會審查立法院的公投案是完全依法行政,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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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盈隆說,這一次審查標準非常嚴格,完全根據公投法的相關的規定。根據公投法第十五條也就是有關立法院的提出有關「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的公投案。這個相關的規定,另外一個就是公投法的第二條第四項所提及的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不得為公投案。第三個是公投法的第一條所規定的,就是說在公投法沒有相關規定的時候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游盈隆說,根據這三項公投法的明確的規定,所以中選會在審議立法院的公投案的時候是完全遵循這些法律的規定。

游盈隆說,比方說就鞭刑行公投是否符合公投法的相關的規定,第一個要問是,是否是符合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的所謂「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如果是的話那就要進一步去問說,這個重大政策是否和前面兩條有所牴觸,比方說立法院的公投案是否牴觸公投案不得涉及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如果是的話當然就要討論,如果不是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進一步就是說有沒有涉及牴觸這個第一條第一項。這個部分就是說有沒有牴觸到本法所未規定的,但是其他法律有規定。比方說兩公約施行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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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盈隆說,整個審議的過程其實是很嚴謹,的那其他的交通罰款公投或者是廢除非核家園公投的三個提案,都是用同樣的標準。那如果第一個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如果被認定這其實是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當然它就不符合這個公投法的規定,所以立法院所提的公投必須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是非常明確的標準。其實自由取捨的空間其實是不大。

游盈隆說,因為法律都很明確的規定,所以在這樣的一個8個委員都有共識的情況底,「三個條文、三重檢驗、Triple check、Triple test」,來最後決定是否符合公投法的要求以及相關的規定。三個公投案其中就是廢除非核家園是多數的委員認為是符合公投法的相關規定,所以通過了審查。

游盈隆說,這邊要特別跟報告,這次審查的方式也是中選會破天荒、第一次,也就是說採取了徹底的透明化的方式,將會議表決的結果完全公諸於世,包括投票的結果,包括贊成或反對的委員的姓名,用這種徹底透明化的方式負責任的來向國人向社會向各界報告。

游盈隆說,「我們就是如此的光明正大、光明磊落、非常透明的方式,依法行政盡職負責所以,我相信這樣的一個傳統的建立是不容易的。幸好我們本會的八位委員也都能夠接受,因為我也在會中也提到中選會在審議立法院的公投的時候,要特別審慎,而我們所做的決定是要向歷史負責,向國家負責,向社會負責,向個人的知識良心負責。」

對於鞭刑公投,被認為違背兩公約,媒體提問,如果在野黨是針對兩公約本身提出所謂的複決案的話,中選會也會否決?還是兩公約有沒有特別的位階特別高。不能碰觸呢?游盈隆說,鞭刑公投之所以沒過,是因為它是比較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同時它有違反兩公約禁止酷刑之虞,是這個理由。所以這是相當明確,不是涉及到重大政策的那些問題,因為它不屬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游盈隆說,審議時,「7比0」,他沒有投票,其他委員都一致認為因為它不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所以它沒有過。而且它會涉及到可能抵觸兩公約。

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公民投票案,全體委員一致同意,此案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為,現行法律之刑罰種類,尚無「鞭刑」或類似鞭刑制度。提案目的係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訴求透過公民投票決定制定鞭刑之法律制度,含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施行。鞭刑是以公權力對受刑人直接施加肉體痛苦之身體刑,多數國家認屬於殘忍、不人道且係侵害人性尊嚴之刑罰,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