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一名淡江大學女大生疑遭打工藥局陳姓老闆下藥,事件曝光後引發社會譁然。網紅「黑心律師」楊律師發文分析指出,本案罕見之處在於被害人及時就醫、報案,警方也迅速保全相關證據。針對陳男辯稱下藥只是「開玩笑」,楊律師提出 3 種方法,認為女大生若想進一步追究,可嘗試證明對方主觀上具有強制性交故意。

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的一間藥局近日爆出疑似下藥事件,陳姓藥師被指控對女員工投藥。陳男案發後雖坦承有投藥,卻辯稱藥物已過期,只是為了測試藥效、開玩笑,引發網友砲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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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律師」楊律師在臉書指出,從訴訟實務角度來看,下藥案件雖不少,但被害人往往因不知情、不敢求助或延誤報案,導致藥物成分驗不出來、監視器畫面遭覆蓋,證據隨時間消失,因此本案能迅速保全證據相當罕見。

楊律師表示,根據新聞及網路文章,被害女大生向親友吐訴後,學長立即提醒她赴醫院檢查,成功保全被下藥證據。女大生在 2 天內帶著水壺報案,警方隨即製作筆錄、使用試劑快篩,並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扣押藥局監視器影像。此外,女大生哥哥及哥哥女友發文後,也有其他被害人留言,媒體更訪問藥局老闆並錄下其承認下藥的說法。

楊律師分析,藥局老闆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使人施用毒品罪,關鍵在於檢驗出的成分是否屬於法規所規範的毒品。此外,他認為陳男也可能涉及《刑法》第 222 條第 2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未遂,但最大關鍵在於能否證明其下藥時主觀上具有性交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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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楊律師提出 3 種證明方向。首先,可請法院函詢或傳喚鑑定人,確認下藥劑量。他認為,若被害人僅喝一口便出現頭暈、心跳加速及意識模糊等症狀,可能可藉此判斷藥物濃度與劑量,進一步釐清是否只是所謂「開玩笑」。

其次,可尋找其他前員工或疑似受害者出庭作證。若能證明藥局老闆過去曾對多名女性有不當肢體碰觸,楊律師認為,可作為間接佐證其下藥動機的證據之一。

第三,則可從監視器畫面及案發時間推論。楊律師指出,若女大生晚間 8 時 30 分喝水後察覺異狀,而藥局晚間 9 時關門,陳男已發現女大生出現頭暈、走路搖晃等情況,卻未立即坦承只是玩笑,反而叫她將水倒掉,甚至提議載她回家,相關情況都可能成為判斷其主觀意圖的依據。

楊律師進一步表示,若再結合被害人指稱陳男平時曾有意無意碰觸身體,以及其他人也曾反映類似情況等證據,可嘗試論證陳男選在藥局關門前一段時間下藥的動機,並引用實務上的類似判決作為法律論證。

不過,楊律師的相關分析均為個人從訴訟角度提出的法律觀點,案件最終是否構成相關罪名及具體刑事責任,仍有待後續偵查及司法程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