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國民黨新北巿議員邱烽堯與父親、前中和巿長邱垂益等人涉強推安樂市場標售案,賤價賣給自己投資的公司。二審今天仍依貪污圖利等罪判邱烽堯3年6月、邱垂益10年徒刑。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邱垂益、邱烽堯、時任中和市民代表會主席呂禮旺、副主席馬兆玲罪刑部分,一審分別判刑10年、3年6月、2年6月及5年6月,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今天駁回上訴;建商黃越勝則因二審認罪,改判2年11月。5人另遭褫奪公權3年至4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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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邱垂益擔任台北縣(後改制為新北巿)中和市長期間,得知黃越勝有意整合中和景平段土地開發,向黃表示,可主導市有地標售及騰空點交,並邀呂禮旺、馬兆玲參與,4人於民國96年8月成立美聯開發公司。

法院認定,邱垂益因具公職身分,由兒子邱烽堯代表執行相關業務,美聯開發先以人頭向中和市公所申請購地;邱垂益明知不得買受自己經管的市有地,仍同意辦理標售並送市代會審議;呂禮旺、馬兆玲為協助美聯取得土地及共享開發利益,使標售案照案通過。

邱垂益並裁示以低於市價的每坪新台幣53萬5000元訂定底價,且採「現況點交、不騰空攤商」方式,降低他人投標意願,果然只有美聯開發的楊姓人頭投標,並以1億7028萬8889元、接近底價價格得標,市府之後卻以安置攤商為由,動用公權力騰空土地後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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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指出,楊姓人頭後來將相關土地轉售給美聯開發,美聯開發並以減資方式依持股比例分配利益,黃越勝取得2280萬元、馬兆玲120萬元、邱垂益2400萬元;呂禮旺因先前已退股,未取得分配。

高院認定,邱垂益等5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邱垂益身為市長、馬兆玲為市民代表,本應清廉自持,卻分別利用市長及市代會副主席權限推動、護航標售;邱烽堯則為圖私利,與具公務員身分的邱垂益等人共謀,使美聯低價取得市有地。

法院指出,邱垂益、馬兆玲及邱烽堯犯後均未坦承,也未繳回犯罪所得,一審分別判刑10年、5年6月及3年6月並無不當;檢方主張量刑過輕,以及犯罪所得應計入土地開發後增值部分,也遭二審駁回。

黃越勝部分,高院考量他一審否認犯罪,但二審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一審未及審酌此情,因此撤銷刑度部分,改判2年11月。

高院指出,本案犯罪所得部分,土地為318.19坪,依當時市價每坪79萬3600元計算,價值約2億5251萬元,扣除標售價後,不法所得為8222萬6695元。

其中黃越勝、馬兆玲及邱垂益分別取得2280萬元、120萬元及2400萬元;另有2222萬6695元屬美聯開發犯罪所得,均應依法追徵沒收。呂禮旺因公司減資時已無持股,未分得犯罪所得,不宣告沒收。全案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