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質疑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任賴清德競選總幹事時住廠商豪宅,遭潘提告。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王指潘提出的租約造假,此部分構成侵權,判賠30萬元並移除貼文及影片。可上訴。
對此,王鴻薇在臉書貼文表示,對更一審判決感到遺憾;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政治人物本應受檢驗,她決定繼續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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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緣於,王鴻薇於民國112年12月間表示接獲爆料,時任總統候選人賴清德競選總幹事的潘孟安,長期入住力能能源科技董事長楊宗名下、位於台北市萬華區的豪宅「力麒御品」,並以「金屋藏潘」、「財團供養」等語質疑潘孟安與業者關係。
潘孟安召開記者會澄清,表示僅是短期工作、租屋,並提出租約及匯款單,認為王鴻薇持續散布未經合理查證的言論,嚴重侵害名譽,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判王鴻薇賠償新台幣50萬元及移除相關文章,二審駁回王鴻薇上訴、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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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更一審指出,王鴻薇最初指潘孟安居住綠能業者所有房屋的言論,主要內容與客觀事實大致相符,且王鴻薇發言前曾透過爆料人照片、公司年報、官方網頁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資料,核對潘孟安居住狀態、房屋權屬及業者投資往來,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不構成侵權。
王鴻薇使用「金屋藏潘」、「財團供養」等語,高院更一審認為,雖屬尖銳詞彙並帶有選舉攻防動機,但潘孟安是具有政治影響力的公眾人物,其政商關係及政治倫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王鴻薇依客觀事實所為主觀評價及推測,仍屬憲法保障的合理意見表達。
不過,潘孟安召開記者會並提出租約及匯款單澄清後,王鴻薇又在臉書貼文及影片指潘孟安提出「假資料」、「造假」,並稱「謊話連連」、「唬攏全民」等語。
高院更一審認為,王鴻薇當時未實際查閱租約及匯款單完整內容,也未向相關人員核對真偽,僅憑媒體未立即取得電子檔、租約名義人非潘孟安及主觀認定租金偏低等理由,就指潘孟安造假,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更一審合議庭審酌王鴻薇在逾20萬人追蹤的臉書粉絲專頁及影片發表相關言論,並遭媒體廣泛引用,對潘孟安社會評價及名譽造成持續侵害,判王鴻薇應賠償30萬元,並移除相關貼文及影片,其餘請求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