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7)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公司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的緩課金額上限調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並合理調整有限合夥創投適用穿透式課稅門檻,以促進我國創投事業發展。此外,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適用的新創事業年限,也由設立未滿5年放寬至未滿8年。

三讀條文明定,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依時價計算全年合計1000萬元總額內的股票,可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且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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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者,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的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若當時價格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時價,則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時價的收益依法課徵所得稅。

針對服務年資計算,三讀條文也規定,符合一定持股或出資關係的公司之間,員工繼續服務的期間可以合併計算。其中包括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的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超過50%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以及另一公司持有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超過50%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等情況。

此外,第23條之1針對有限合夥創投的穿透式課稅制度進行調整。為協助新創事業發展,自事業設立第2年度起,各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以及投資實際營運活動位於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50%,並符合相關規範者,可適用免課所得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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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須於年度終了日達5000萬元,且累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的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10%;設立第6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則須達1億5000萬元,且累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的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40%。

第23條之2則放寬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適用條件。個人以現金投資成立未滿8年的新創公司,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50萬元,取得該公司新發行股份並持有滿3年者,可在投資金額50%的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合計減除總額以500萬元為限。

此次修法也針對相關條文訂定實施年限。第19條之1施行期間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修正後第23條之1施行期間自2027年1月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第23條之2則自公布生效日起施行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立法院今日另通過2項附帶決議,包括此次修法通過後,配合修訂「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時,應明文增訂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相關規定。

另一項附帶決議則要求盤點國營事業與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產業園區時,社區用地的處分及實際運用情形,並依據盤點結果及所產生的漏洞,研擬相關修法及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