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6)日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詢答。長期關注兒少議題的民進黨立委林月琴指出,現行相關制度下在前端的通報、後續的下架及被害人的心理支持層面均有部分漏洞,各部會應再重新檢討有沒有不必要的程序門檻。

在「性影像認定」方面,林月琴提出兩件案例:一是被告試圖將手機伸入一名女性的裙底進行偷拍,當場被發現且攔阻,沒有偷拍成功;二是被告將手機伸入一名穿著運動短褲的男學生褲管下方,並拍攝到一張大腿內側的照片。她接著指出,兩案件同樣是偷拍,但法官判定卻有不同,前者被認定為「與性行為有合理的聯想」,判決「妨害性隱私罪」未遂成立;後者卻判定因男學生的短褲較為寬鬆,長度接近膝蓋,判決書上寫說「在社會通念上,不會引起性慾或羞恥」,所以判決「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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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琴質疑,雖然兩個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刑法上對於性影像的定義是「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個要件落在第一線實務上究竟是如何認定?她認為,判斷是不是性影像不應該只看最後拍出來的照片夠不夠猥褻,而是要看當下的偷拍行為,並建議司法院跟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建立更具體的實務判定標準來提供第一線的人員參考。

對此,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則強調,實務上當然是要看犯罪行為人在當下他的犯罪的情節,是不是就是已經有涉及到那個被害人的隱私部位,不會區分被害人是男或是女。

在「性影像下架」方面,林月琴接著質疑,性影像最重要的是「趕快下架」,但當熱心民眾在網路上看到明顯偷拍未經同意外流的成年性影像,期望進行通報時,在通報表單中,第一步不應該只是急著要確認被害人身份(是成人還是兒少、本人還是第三人、有沒有當事人授權),而是要先對性影像做出預防處理,避免日後造成被害人更大的傷害。她強調,應讓通報先進來,專業判斷往後移;讓被害人或者是協助我們進行性影像防治的熱心民眾不需要各個系統當中疲於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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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成年受害者的輔導流程」部分,林月琴表示,日期收到相關陳情,被害人因為擔心性影像事件在校園曝光,希望不要在校內諮商,卻被社工要求她先走校內輔導,最後只能自費尋求校外協助。對此,衛福部次長呂建德則表示,會遵照原則處理,並針對個案評估社工處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