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與前夫趙建銘婚變風波延燒,趙建銘昨深夜自越南返台,在機場被大批媒體圍堵,且向媒體掏出兩人當初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當場指著第8條內容直言「請看第八條」,暗指陳幸妤已違反保密條款應賠償1億元,引發不少律師議論。律師劉韋廷提到一項關鍵,趙建銘公布了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自己是不是也要賠1億元?
趙建銘昨日抵達小港機場,被大批媒體圍堵,但沒有公開說明,而是向媒體展示離婚協議書內容,並直指第8條,上面提到關於保密條款違約金的賠償這一消息掀起不少律師討論,對於趙建銘自行公布離婚協議書內容,律師劉韋廷指出,這件事情突然出現一個很有趣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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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韋廷提到,趙建銘把他跟陳幸妤的離婚協議書拿出來給媒體看。大部分內容確實都遮住了。但是最重要的第八條,保密條款,卻幾乎完整呈現在大家眼前。劉韋廷指出,這一條寫得非常清楚:雙方就婚姻期間的個人生活、職業等相關隱私,以及「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批評、詆毀。如果違反,並因此造成任一方或親屬隱私受侵害,約定的懲罰性金額高達1億元。
他認為,趙建銘把這一條拿出來,意思當然很明顯,是在告訴外界:「我為什麼都沒有講話?因為我們有保密協議。」甚至也可能是在提醒陳幸妤,繼續把婚姻裡面的事情拿出來講,是不是已經違反離婚協議?
但是看到這裡,劉韋廷腦袋第一個浮現的問題反而是:趙建銘,那你自己呢?你現在為了證明對方有保密義務,直接把「保密條款本身」完整拿給媒體看。而且條款裡面自己還寫著:「協議期間的細節」均應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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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算不算「協議期間的細節」?劉韋廷認為,如果算的話,那把第八條公布給媒體的人,是不是自己也可能踩到這條線?這就變成一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你拿保密條款出來指控別人不保密,結果為了證明有保密條款,自己先把保密條款公開了。法律上當然不能因此直接說趙建銘一定要賠1億元。因為還要進一步看整份離婚協議如何解釋,以及第八條後面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必須因為違反約定,導致任一方或親屬的隱私受到侵害。所以單純公布「有這個條款」,跟公布婚姻生活、財產、子女、感情等具體內容,法院將來怎麼認定,未必相同。
劉韋廷提到,即使真的構成違約,約定1億元,也不代表法院最後一定會判1億元。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仍有可能依法酌減。但是這件事情真正有趣的地方就在這裡:保密條款不是只拘束陳幸妤一個人。它上面寫的是「雙方」。所以如果要拿這張離婚協議書要求對方遵守,第八條的每一個字,自己恐怕也得一起遵守。
劉韋廷吐槽,最後最尷尬的問題可能就是:「你說她違反保密協議,那你把保密協議拿給全台灣看的時候,你自己有沒有違反?」劉韋廷認為,這個問題,才是這張離婚協議書曝光之後,最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