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公園處花卉中心潘姓助理工程員,去年借調支援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負責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核銷等業務,為在女友面前裝闊,涉嫌多次從保險箱取走預借現金,用於購買私人用品、與女友聚餐及送禮,前後侵占公款31萬2000元,士林地檢署今日依《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潘男,全案將適用國民法官程序,也是士檢首件由國民法官參審的貪污案。

起訴指出,潘男自民國113年8月在台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擔任約僱助理工程員,114年1月至9月27日支援北市內湖區公所經建課,負責區內公園土木業務及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核銷及借用申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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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程序,鄰里公園水電費繳納,先由承辦人估算全年度需求金額,簽報祕書室預借經費並自行保管,再依每期帳單繳納,彙整憑證核銷。潘姓男子為購買私人用品、支應與女友聚餐及贈禮等花費,於114年6月間自行三度開啟保險箱拿取預借現金,侵占公款15萬元。

潘男行為被父親知曉後,6月20日潘父致電內湖區經建課劉姓課長,告知兒子侵占公款,劉姓課長沒有向上舉發,反而同意讓潘父代替兒子將款項補回,潘父在內湖區公所外人行道交付15萬元,劉男隨後收回潘男原本保管的保險箱鑰匙,但沒有向政風、廉政等相關單位通報,不料潘姓男子並未收手。

隨後潘姓男子以「要繳納鄰里公園水電費」為由,向不知情的余姓承辦人表示需要取款,讓對方拿另一支鑰匙打開保險箱,再由潘男從中取走現金。又陸續取走16萬2000元,涉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直到潘姓男子無力補回現金,主動向劉姓課長坦承,並於8月11日前往法務部廉政署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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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指出,潘男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應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因此本案是士檢第一件起訴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的貪汙案。至於劉姓課長部分,士檢認為,身為潘男直屬主管,明知所屬人員有貪污事證,卻未予舉發,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