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所高中2024年2月發生課堂衝突,學生對代課老師飆髒話、吐口水,甚至還出手毆打老師,導致老師受傷、眼鏡斷裂,事後老師提告求償102萬元,學生家長反指老師有過失,士林地院審理後認定,代課教師無過失、求償有理,但審酌案情,判賠10萬餘元。

判決指出,蘇姓數學教師兼衛生組長2024年2月27日替某班級導師代課,一名學生不聽課、不拿出課本,當眾在桌上擺放彩色鉛筆及畫紙不斷畫畫,蘇姓教師認為行為影響班級秩序,口頭要求學生收起畫筆、畫紙並拿出課本,不料該名學生當眾辱罵蘇姓教師「X你娘XX」、「干你屁事」、「你不知道我有特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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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學生還上台摔壞蘇姓老師的麥克風,並粵語辱罵「X你老母」,用膝蓋頂撞老師,蘇姓老師指出,「跟你說最後一次,不要再有肢體接觸,等下教官來確認你有特權,我馬上跟你道歉」,直到另名教師到場協處,學生對蘇姓老師吐口水並出手毆打,抓勒後頸部還撕破上衣,折斷老師眼鏡。

蘇姓老師事後受有後頸部及雙手臂擦挫傷,並因心理衝擊持續接受身心科治療,出現恐慌、焦慮及急性壓力反應等症狀,因此向學生與家長提告,求償醫療費3915元、財物損失2萬179元、律師費20萬元及慰撫金80萬元,合計102萬4094元。

家長指出,小孩對造成老師受傷深感抱歉,但認為事件並非毫無原因地暴走,但也強調小孩具有特殊教育需求,校方原本就同意情緒不穩時,以畫畫等方式調節情緒;老師未進一步了解,反而持續以「特權」形容,才使衝突升高,因此主張老師對事件發生及損害擴大也有過失,應負70%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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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學生在行為時具識別能力,老師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有理由。依據相關事證難認老師對衝突發生有直接原因力,且未及時察覺學生身心狀況並採取妥適處理方式,也是校方對於代課安排及事前聯繫有所疏忽,難歸責於代課老師,認為此案慰撫金應以8萬元為相當,加上醫療費、財物損失,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金額為10萬4094元,其餘請求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