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總預算在送入立法院351天後,立法院會14日終於三讀通過,藍白也聯手通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凍結行政院長卓榮泰9月至12月薪資,並減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務人員待遇,引發關注。對此,已退休的前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黃瑞華直呼:「當然不可以這樣做!」並表示,她是以國家民主憲政高度,討論此議題,與任何政治鬥爭無關。立院決議與勒住被害人經濟命脈,以此要脅被害人聽命行事,否則任令被害人活活餓死的妨害自由犯行,有何不同?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黃瑞華強調,依憲法規定,我國採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權分立與制衡,各憲政機關行使職權時,都應謹守權力界線,不能侵害或妨礙其他憲政機關行使職權,否則一旦形成一權獨大,將破壞民主憲政秩序。國家行政權主要仰賴各級公務人員依據憲法、法律依法行政,國家依法承諾給公務人員的薪俸,不僅是公務員維持生活的基礎,也是忠誠、廉潔執行職務的重要保障,因此受到國家制度性保障。
黃瑞華提到,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4條規定,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的俸級受法律保障,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若要對公務員減俸,必須有法律明定的違失事由,並經合法懲戒或懲處程序,不能跳過法定程序,直接利用預算審議達到減薪效果。《憲法》第63條分別規定立法院具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等職權,顯示「法律案」與「預算案」本質不同;釋字第520號也曾指出,兩者的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均有不同。
黃瑞華進一步指出,釋字第601號則曾處理立法院刪除大法官依法支領經費的爭議,當時大法官認定,立法院透過審議中央政府預算,刪除大法官法定經費,使既有俸給減少,與憲法第81條「非依法律不得減俸」規定不符。依釋字第601號解釋意旨,立法院若透過總預算審查,直接刪減特定公務員依法得支領的法定薪俸,等於未經法律及法定程序就讓特定公務員減薪,已有違法、違憲問題。
黃瑞華續指,更嚴重的是,如果立法院以特定公務員必須完成某項行為為恢復或支領薪資的條件,這等於先掐住特定公務員的「經濟命脈」再以薪資要脅對方聽命行事「與勒住被害人經濟命脈,以此要脅被害人聽命行事,有何不同?」如果允許立法院利用預算權以刪減行政、司法等憲政機關特定政務官員薪資的方式要求配合特定行為,未來恐使預算權成為控制其他憲政機關的工具,我國將變成立法權獨大的非民主國家,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將蕩然無存,中華民國憲法也必將被破壞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