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14)日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協商通刪480億元(1.689%),其中,已經於之前同意先行動支的718億元新增計畫不列入通刪。特別費統刪60%部分,但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等部分全刪。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統刪50%。

立法院今日下午繼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長韓國瑜在協商後,由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就敲定通刪部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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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陸地區旅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參加 APEC 相關會議與活動不刪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察院全數刪除;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統刪15%;其餘統刪30%,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中央研究院、審計部不刪外,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及監察院統刪70%;外交部等刪10%;其餘統刪30%。

3.國內旅費:除臺灣高等法院等機構不刪外,其餘統刪15%,委員會刪減數若逾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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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特別費:統刪60%,其中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農業部、數位發展部、文化部、外交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及所屬、銓敘部、勞動部、海洋委員會全數刪除,均不得流用。

5.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5%。

6.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

7.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2.5%,其中國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

9.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統刪50%,委員會刪減數若逾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10. 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不删外,其餘統刪6%。

11.前述五至八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本院前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意先行動支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計38項、金額718億元,不列入一至十項通案刪減項目。

13.總刪減數480億元(1.689%),除本院同意先行動支及不予刪減之新興計畫案718億元與增補勞保基金1,200億元,並不得以一般性補助款、獎補助費項下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以及本院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已同意先行動支之預算填補。

14. 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但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