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釋憲案緣於被害人在少女時期被堂兄長期性侵,但因提告時超過《刑法》舊法的20年追訴期,檢方對加害者不起訴處分,共有類似10件有關兒少性侵追訴期的申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今(14)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裁定「違憲」判決,廢棄並發回各該管轄法院。

憲法法庭今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題目為「被害人為兒少之性犯罪追訴權時效案」,於下午3點於司法院內召開記者會,由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說明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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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刑法》追訴權時效20年的規定,讓許多兒少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告時,卻因罹於時效讓加害人逃過懲治,無法透過法律伸張正義。為了解決問題,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三讀修正《刑法》,規定兒少性侵害犯罪的時效從被害人年滿20歲起才開始計算,且增訂《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時效若已開始計算但還沒完成,要適用新法規定,讓既有的兒少被害人能立即獲得新法保障。

不過,憲法法庭早在2024年,就受理一件「堂哥涉嫌性侵、猥褻堂妹」的追訴權時效釋憲案,後續也受理類似聲請案,迄今已累積至少10件。憲法法庭今天認定,相關規定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訟訴權而違憲,即日起失效,也直接廢棄受理的確定終局裁定,將案件發回法院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