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前發言人李政軒日前以「個人生涯規劃」請辭獲准,隔天11日就爆出,時任市長盧秀燕秘書的李政軒,涉台中市政府秘書處勞務採購洩密等案,以30萬元交保,遭質疑市府早知此事,卻以「生涯規劃」帶過,批台北市長蔣萬安「蓋牌」。對此,律師黃帝穎今(13)日分析,李政軒被辦洩密有三大法律意義,採購洩密恐上升為貪瀆案件。
黃帝穎發文提及,李政軒在台中地檢署裁定30萬元交保前夕請辭,蔣萬安火速批准,「蔣萬安擺明黑箱蓋牌、切割自己發言人,不敢說明李政軒的任用歷程」,他表示,政府採購洩密常見上升為貪瀆案件,分析李政軒被辦洩密具三大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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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黃帝穎說明,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交保是羈押的替代強制處分,前提要件是認定被告涉嫌重大,李政軒30萬交保,就是檢察官認定在法律要件上,被告李政軒洩密等罪涉嫌重大。
再者,黃帝穎指出,刑訴法規定,搜索在程序上,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審酌檢方蒐證等卷證,認有搜索必要才會裁准搜索票。尤其搜索處所是台中市政府等矚目機關,檢察官必定嚴謹蒐證,才可能說服法院裁准搜索。
黃帝穎表示,李政軒涉台中市政府秘書處勞務採購洩密案,台中地檢署搜索台中市政府、約談後裁定30萬交保,在實務上,政府採購案洩密,除了刑法洩密罪外,常見在構成要件上同時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責從洩密的3年以下徒刑,上升為5年以上的貪瀆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