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增定公務員前往中國探親,申請表格除了需被探視親屬姓名外,包括電話等資訊也需提供,遭批擴權、沒有法律依據。但陸委會今(8)日則發出新聞稿表示,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探親所提供的審查資料,主管機關移民署自民國95年起已依法律授權明訂且執行迄今,雖歷經政黨輪替均維持不變。

政府今年2月公布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其中,新增需填寫:停留地點、行程內容(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行程表、邀請函等)、邀請單位/探訪對象、在大陸地區聯絡電話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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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陸委會今日回應時,不提新增「作業要點」,反而強調已獲法律授權。陸委會稱。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探親所提供的審查資料,主管機關移民署自民國95年起已依法律授權明訂且執行迄今,雖歷經政黨輪替均維持不變。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由各機關自行審核,陸委會不會介入。

陸委會說明,公務員申請赴中國大陸探親所須提供資料,係由主管機關移民署依兩岸條例第9條授權訂定,自民國95年起已有規定且執行迄今,各政黨執政時期均依此辦理,至今沒有變更。尤其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案,均由中央或地方各用人機關自行審核同意,陸委會一向不會介入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作業。

陸委會強調,民主社會的公共政策可以理性討論,公眾也可以提出興革建議供主管機關審酌。有關媒體報導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探親須向所屬單位提供親友名單,部分立委認為政府做法侵犯公務員親友隱私或把公務員都當匪諜在調查等批評,陸委會表示,對相關議題關注的立委可於提出質疑前,先洽主管機關移民署查詢,我們相信主管機關會提供詳盡與必要的說明,以助立委掌握相關規定的訂定沿革與歷年實際執行狀況,可避免造成各界誤會,有利弭平社會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