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前議長郭信良被控涉嫌侵占公益款項案,台南地檢署今(5)日偵結,認定郭信良與其服務處黃姓副主任,共同侵占政治獻金與文教協會專戶款項共1072萬元,用於清償私人債務,依刑法公益侵占罪嫌將兩人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南檢指出,郭信良於2018年及2022年登記參選台南市第3屆、第4屆市議員時,依法設立選舉政治獻金專戶,並於2020年另設立「台南市信良文教協會」專戶。郭信良與黃姓副主任涉嫌在2018年、2021年及2022年間,共同侵占上述政治獻金與文教協會專戶內的公益款項。這類專戶依規定必須「專款專用」,僅能用於法定選舉支出或特定公益項目,但郭、黃兩人卻將資金挪作他用,主要用於清償郭信良的私人債務,總計侵占金額高達10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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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請法院審酌郭姓被告長期身為民意代表,肩負公眾所託,卻視政治獻金法等法規於無物,挪用公益款項之金額非微,以及犯後否認犯罪等整體情狀,對郭姓被告從重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並彰法治。

檢方並強調,被告辯稱因為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前就有支出選舉相關費用,係等到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後,拿專戶裡面的錢償還設立前的債務等語。然查,被告實係在政治獻金專戶設立前即存在大量非與選舉相關的私人債務,而在成立政治獻金專戶後,並未依法將專戶內的款項用於成立後的選舉相關事務,而係將專戶內的款項挪用來償還之前即存在非與選舉相關的私人債務。

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擬參選人於專戶設立日「前」縱有個人支出,因屬於設立政獻專戶期間外之花費,依法不得認列於政獻專戶之支出範圍,以防免擬參選人無限增列專戶設立「前」之開支事後再以政獻專戶之收入作為充抵,有礙政獻專戶收入及支出金流均應公開透明可受監督之原則,被告主張事後以政獻專戶款項清償政獻專戶開立前之支出借款,本即與法規明文規定顯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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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