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4日)三讀《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一及第44條之二修正案,對所謂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做出一定鬆綁,修法過後,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從原來的完全不得持股,放寬為上限不得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在修法案由指出,有鑑於本法「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涉有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客觀上不可預期性、裁罰對象合理性及限制投資阻礙產業發展之情事,爰基於實務運作,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投資廣電事業,修正處罰對象規定,以強化實質管理,爰擬具「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一及第44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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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的修正條文明定,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而「控制」指的是,一、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民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但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數,不在此限。三、公營事業擔任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讀條文也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廣播、電視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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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修正部分,也將裁罰對象納入投資行為人,若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政黨、政黨黨務人員違法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敲槌宣布三讀後。翁曉玲上台發言表示,實施超過20年,號稱媒體緊箍咒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終於在今年有重大突破,長期以來不合時宜的管制規定被大幅度修正。
翁曉玲表示,原來制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政府跟政黨之手不要去干預、介入媒體。給媒體一個獨立自主的空間。然而,這項條款從2006年正式實施之後,不僅無法真正遏止政府或政黨不去控制媒體,反而出現許多管制亂象,例如:裁罰對象錯誤,不處罰投資人,卻去處罰被投資的廣電媒體業者。而且,這項規定變成業界惡意競爭、攻擊競爭對手的武器。
翁曉玲強調,這次修法的目的,就是去修正罰則的盲點,同時,管制與鬆綁,的確有助於引進資金活水,可以改善媒體產業的環境,對於462家各類廣電媒體業者有非常大的助益。
但翁曉玲也提到,今天三讀的廣電法,令人質疑的是行政院長卓榮泰會副署嗎?這目前還是未知數。因為,今年1月通過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的「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到現在為止,卓榮泰還沒副署、總統賴清德還沒公佈。今天,立法院已經竭盡所能為所有廣電業者排除法律障礙,但卓榮泰不副署、賴清德不公布,接下來就看廣電業者是否要尋求自立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