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台中瑪莎拉蒂案,主嫌張敦量及李韋霖、陳勁豪毆打男大生致重傷,張男已判刑9年定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傷害致重傷等罪判處李、陳各3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李、陳上訴,全案定讞。
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宋姓男大生於民國110年11月7日凌晨,開車行經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河南路口變換車道時,擦撞由男子李韋霖駕駛的瑪莎拉蒂轎車,遭車內車主兒子張敦量及乘客陳勁豪等人毆打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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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張敦量等3人。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9年徒刑;另依傷害致重傷、強制等罪各判李韋霖、陳勁豪4年8月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仍依殺人未遂、強制等罪,判處張敦量9年徒刑,另依傷害罪、強制罪,改判李韋霖、陳勁豪各3年徒刑,3人分別提起上訴,但張敦量撤回上訴後定讞;最高法院撤銷李、陳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依傷害致重傷罪,判李韋霖、陳勁豪各3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仁華)1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