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中國資助參選,一審認定馬治薇僅違個資法判刑8月,二審認定構成違反「反滲透法」規定,判刑2年8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馬治薇被控接受中國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參選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起訴馬治薇,並求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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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指出,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我國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馬治薇所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犯罪所得均依法沒收或追徵。

馬治薇被控違反國安法部分,桃園地院認為,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無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不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要件,不另為無罪諭知。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馬治薇於本案所為構成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審認僅成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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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為,馬治薇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國所實質控制組織的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明顯已受中國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如果馬治薇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的權力,若仍依中國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

高院審酌馬治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給境外敵對勢力的資料及資訊、所獲利益約達3萬4322美元等,從重以反滲透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馬治薇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