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思瑞台南20日電)台南吳姓男子涉開車闖紅燈衝撞分乘2輛機車的3名印尼籍移工,造成1死2傷,逃逸38小時後投案無法酒測,但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吳男案發前曾飲酒,今天判決應執行徒刑17年。
台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吳男於去年4月12日下午先在台南市官田區與友人共同飲酒後,下午5時許再與友人一同前往善化區有女陪侍的小吃部續攤,在店內與友人共同消費啤酒15瓶及其他餐點,並由陪酒小姐陪侍用餐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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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方法院指出,吳男同日晚間7時許,駕駛自小客車沿台南市官田區台1線北向一路超速行駛,行經台1線與南64線路口時,高速闖越紅燈前行,衝撞欲穿越台1線的1輛普通重型機車、1輛微型電動二輪車。
其中普通重機乘客為女性印尼籍移工,因遭強烈衝擊身體左側,撞上自小客駕駛座前方擋風玻璃後,拋飛至對向車道重摔在地而當場死亡,2名騎車的男性印尼籍移工受傷送醫。
台南地院指出,吳男於事故發生後逕行駕車離開現場,並將車輛棄置於距離案發地400公尺外路邊,再致電友人協助逃逸藏匿,直至4月14日上午才在律師陪同下到案,但因已逃逸超過38小時,致無法測得案發時體內酒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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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依資料可證明吳男有接續飲酒行為,並有超速、數次高速闖越紅燈、及未打方向燈任意變換車道等駕駛行為,顯然已受酒精影響,喪失或降低速度感、注意力、控制力及反應力,車輛猶如失控保齡球,在南來北往省道上,無視交通號誌高速滾動。
合議庭認為,吳男危險駕駛行為具有持續性,已對不特定用路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2年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720